市政办发〔2017〕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开展城市扶贫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改善和提高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真正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来陕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托底、统筹谋划、精准帮扶、同步小康”为方针,以惠民共享为目的,积极开展政府救助和社会扶助工作,大力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着力推进“品质西安”建设,积极助力追赶超越。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民办发〔2016〕8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责任,统筹解决城市困难群众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现实困难,确保城市贫困群众有房住、有工作、有学上、有社保救助。实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全面落实民生兜底政策,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携手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有房住。加大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无房及住房困难,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有工作。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开展就业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做到“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劳有所得。
——有学上。采取多项措施,确保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家庭子女上得起学。
——有社保救助。按照保基本、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范围,开展“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保障机制,实现病有所医、孤有所助、残有所帮、困有所救。
三、重点对象范围
(一)城市特困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城镇家庭。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民生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求差异,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7类人员,按照我市低保标准增发20%—70%的补助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3.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和生活自理能力、服务需求等分类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体现差异性。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托底功能,优先向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6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4.扩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范围。扩大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范围,方便困难群众就医。城市特困人员患者个人自费部分全部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患者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出院,医保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费用由人社、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5.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要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可申请两次救助。有条件的区县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救助金额不超过两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在区县民政局备案后,可直接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审批、发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6.加大教育资助力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孤残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按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年按250天计算);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寄宿生每天按小学4元、初中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年按250天计算)。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被大学录取的,本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7000元,大专生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学生考取高中(中专和技校)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7.完善失独家庭补助制度。将年满60周岁的城镇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按每人每月1100元发放,年满70周岁后,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户3万元。(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8.提高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进一步提高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将申请之前12个月内享受过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纳入护理补贴范围,将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救助家庭中失能老人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9.完善基本丧葬救助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死亡后火化的,享受我市殡葬救助制度规定的有关救助政策,对产生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2000元进行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0.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8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1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1.加强社会慈善救助。市慈善会每年力争筹集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城市困难群众(包括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儿童、老年人以及因就学、就医造成生活负担过重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同时,动员鼓励商会、企业参与扶贫,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台办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人士,通过爱心捐赠、结对帮扶和公益消费等多种形式参与帮扶。(牵头单位:市慈善会;配合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二)实施就业创业帮扶,提高困难群众收入水平。
12.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困难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城镇贫困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3.鼓励支持城镇困难群众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指导等创业公共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积极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政策支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改善居住条件,着力提升困难群众生活水平。
14.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构建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完善符合市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配租和发放补贴方式,实现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全覆盖。优先保障城市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房源分配上对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家庭给予特殊照顾。在租金收取和发放租赁补贴上,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分档补贴、梯度保障。(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5.推进安居工程。完善保障房小区各类配套基础设施,抓好分配入住和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保障房小区宜居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按照中省相关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改造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市城改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6.开展“美居行动”。通过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个人开展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向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为困难群众美化居室,添置家具、电器,改造老化线路等,全市每年改善500户城市贫困家庭的生活居住条件。(牵头单位: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四)提升社区服务功能,破解养老难题,不断增强服务困难群众能力。
17.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培育更多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化为手段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从2018年起,由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数量每年增加20%;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总数中占比达到70%以上,养老服务市场化率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8.提高困难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为本市60周岁以上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困难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改善和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是保证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建设和谐社会、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新增财力的80%和财政支出的80%用于民生”的要求,加大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抓实抓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成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方案,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认真调查摸底,分类梳理,准确掌握城市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信息,建档立册,形成救助帮扶对象资料库,分类分期分批进行帮扶。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做到一个领导干部联系一户困难群众,帮助解决现实问题和困难。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推进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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