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西安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
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号),国务院国资委、公安部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79号),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牢把握建设大西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任务,切实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竞争,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依法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不同情况,分类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条件成熟的率先推进,情况复杂的稳妥、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和区县、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统筹衔接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知情权,努力争取理解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五)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实施。
根据企业不同监管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企业及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我市给予支持配合。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区县属企业和开发区企业由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方式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按照《西安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17〕48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等牵头负责,全面推进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达到70%,其中供电设施分离移交达到80%;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
2017年底前,按照中省剥离国有企业办公共服务机构的具体政策要求,报市政府同意后分项出台我市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完成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企业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公安部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79号),明确划分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与政府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的责任界限,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对于国有企业为保障自身消防安全、且按照现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仍需设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于国有企业办的承担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的市政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撤销,其中符合我市消防规划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由我市消防支队出具确认意见后,划转消防支队接收,市财政按照相关标准落实经费保障。
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撤销涉及的资产,由国有企业自行处理。移交我市消防支队的国有企业办市政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2)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下列市政设施,应当移交给对所在区域市政设施实施管理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要求划转的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由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原则上划转到我市专业企业进行重组整合。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可移交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也可由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国有企业向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与国有企业协商办理移交接收事项,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国有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仍未建立管理机构或未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按区域划片移交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3)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推进改革,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与国有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面向国有企业内部、以职工继续教育培训为主的培训中心、党校等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办的普通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原则上移交所在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其中,充分考虑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和入园需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则由国有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将辖区内国有企业办幼儿园整建制接收为公办园。移交企办园的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资产等划转事宜由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和企业协商解决,确保移交期间幼儿园正常办学。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教育机构,可由主办国有企业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妥善安置各类人员。
(4)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接收的国有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同意接收的国有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主办国有企业关闭撤销并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创新升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重组要充分听取拟重组改制医疗机构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市财政对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原中央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原省属下划我市管理的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市上不再重复补助。
区县和开发区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编办、市房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
(2)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方案。
(3)市民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方案。
(4)市卫计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
(5)市教育局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6)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剥离中涉及职工安置等费用补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所在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
2017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档案存放在所在区县、开发区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驻我市中央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企业及原省属企业下划我市管理的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省财政适当补助;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市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适当补助;区县属国有企业和开发区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费用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移交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3.工作分工。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1)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2)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在衔接我市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社会化管理费缴纳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对市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管理费用补助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按照中省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尽快重启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政策措施。
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07号)和《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2〕55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原由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工作职责,由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继。我市各厂办大集体重启改革工作的,必须根据企业实际重新确定改制基准日,并按照《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确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操作。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统筹企业自筹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给予的补助比例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市财政的补助比例按《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2〕55号)规定不变。
2.工作分工。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问题。
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推动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推动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妥善解决相关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
对全市国有“僵尸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清算、生产自救、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置。梳理分类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支持和帮助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积极筹措资金,通过重整、债务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一企一策,妥善解决企业的脱困发展。各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支持和帮助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市国资委会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由该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法院、市金融办等,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西安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各国有企业、市级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服从服务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局,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国有企业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费用补助办法。剥离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分离工作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建立协调机制,按照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积极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妥善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资产、人员等,并做好剥离接收后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资金测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市级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等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财政局要积极落实中、省补助资金,争取中、省财政对我市的支持;同时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有关市级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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