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后的《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2〕245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5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5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6
3.灾害预警响应…………………………………………………13
4.信息报告和发布………………………………………………14
4.1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告………………………………14
4.2 信息发布…………………………………………………16
5.应急响应………………………………………………………17
5.1 Ⅰ级响应 …………………………………………………17
5.2 Ⅱ级响应 …………………………………………………21
5.3 Ⅲ级响应 …………………………………………………24
5.4 Ⅳ级响应 …………………………………………………26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8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8
6.2 冬春救助…………………………………………………29
6.3 恢复重建…………………………………………………30
7.保障措施 ……………………………………………………32
7.1 资金保障…………………………………………………32
7.2 物资保障…………………………………………………33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34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34
7.5 人力资源保障……………………………………………34
7.6 社会动员保障……………………………………………35
7.7 科技保障…………………………………………………35
7.8 金融保障…………………………………………………36
8.预案管理 ……………………………………………………36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36
8.2 预案修订和备案…………………………………………37
9.奖励与责任追究 ……………………………………………37
10.附则 …………………………………………………………38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响应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铁路局、民航陕西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民政局。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并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传达落实市减灾委指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并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区县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情、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3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市减灾委安排,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市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应急综合协调与信息汇报工作,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工信委: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等物资;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及安置点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疏导管制,确保应急救灾物资运输道路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区县政府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市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市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国土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环保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建委: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和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交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因灾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做好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水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以及全市水利工程安全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农林委: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情等信息,并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治研究以及科普宣传,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负责监管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信息;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商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根据灾区需求实际,负责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文广新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配合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因灾受损文化、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卫计委: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房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做好因灾受损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协调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外侨办:协调处理减灾救灾有关涉外事务。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市粮食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所需的粮油食品供应工作;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评估工作。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做好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市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速报、震情会商评估和趋势研判,提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对震情进行跟踪监测,负责震情信息通报、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灾情会商评估;提出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做好救灾应急气象保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宣传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调配应急通讯设施设备等,确保灾区通信畅通;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调配应急照明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损失评估统计,开展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西安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民航陕西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协调督促修复损毁机场,保障空中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机场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因灾伤病员的现场应急救护、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慈善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西安警备区: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伤病员和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运送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西安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3.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地震局等部门,应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1 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应急准备等要求。
3.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3 通知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4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3.5 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6 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1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告
4.1.1 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民政部门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在接到区县民政部门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1.2 续报: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1.3 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全面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收到各区县灾情报告后应在3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灾情评估核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及Ⅳ级以上启动条件的较大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区县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
4.2.4 发布内容。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应急办、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4.2.4.1 监测预警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监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
4.2.4.2 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4.2.4.3 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4.2.5 市、区县两级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灾害损失达不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区县政府和区县减灾委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1.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3万间或1万户
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
5.1.1.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条件,应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1.3.1 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区县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1.3.2 市减灾委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5.1.3.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各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5.1.3.4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1.3.5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1.3.6 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建委、市房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做好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1.3.7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新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1.3.8 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分配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由市民政局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市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处分工作。市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1.3.9 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受灾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3.10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1.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5万人以上、
30万人以下。
5.2.1.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2.3.1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2.3.2 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5.2.3.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各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4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2.3.5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2.3.6 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市建委、市房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2.3.7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新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5.2.3.8 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对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分配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由市民政局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提出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市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处分工作。市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2.3.9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5.2.3.10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1.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4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3.1.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条件,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3.3.2 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5.3.3.3 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5.3.3.4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及时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3.3.5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3.3.6 市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3.3.7 市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3.3.8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5.3.3.9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500户以上、4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
20万人以下。
5.4.1.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4.3 应急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区县政府或减灾委组织实施。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4.3.1 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5.4.3.2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4.3.3 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4.3.4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5.4.3.5 根据受灾区县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县救灾工作。
5.4.3.6 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4.3.7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4.3.8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指导受灾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县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区县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区县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次年5月),受灾区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在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在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省民政厅。
6.2.2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3 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4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财政、民政部门申请,结合冬春救助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县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2.7 受灾区县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县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民政、财政、水务、国土、农林、地震、气象、建设等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6.3.2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3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区县政府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4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市级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修复加固。
6.3.5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区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进度;向区县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3.6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6.3.7 各级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国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3.8 各级发改、教育、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区县两级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7.1.4 市、区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7.2.1 规范市、区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7.2.2 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7.2.3 各级粮食部门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
7.2.4 各级卫计、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采购储备应急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加强市、区县两级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区县、镇街、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林、商务、卫计、安监、地震、气象、测绘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7.6.2 建立健全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7.6.3 充分发挥镇街、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林、卫计、安监、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各区县要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涝、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建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1.2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8.1.3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2 预案修订和备案
8.2.1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中省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2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区县要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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