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0日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4号),全面落实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环保部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项规定和任务,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实现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平板玻璃、制药、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权责清晰。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精简高效,衔接顺畅。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1.健全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2.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3.整合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加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二)开展摸底调查,确定我市排污许可固定源清单。
2017年8月底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平板玻璃、制药、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固定源清单的确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我市固定源摸底调查,分步确定其他行业固定源清单。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申办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可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环保部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陕西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和计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申请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
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强化审核,按时核发。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办的受理、审核、签发流程,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各类技术指导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保证审核质量,严守核发时间。
(五)依证开展监管执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进行实测;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
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地要根据辖区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事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在线监控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六)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排污许可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进行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七)强化公告公示,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告。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导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公布监管执法信息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与环保举报平台信息共享。
四、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权限规定
排污许可证核发实行分级管理。省环保厅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环保部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区县核发权限。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在违规核发情况时,可以责令其改正,直至依法撤销其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效期时限规定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环保部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切实做好组织领导、综合保障、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排污许可制推进计划或方案,明确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环保部暂行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制推进计划或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咨询机制,畅通法规政策咨询渠道,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二)健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引进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研究机构及环保咨询公司等社会专业机构技术力量,参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核工作。
(三)开展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对排污许可制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和解读,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
(四)严格督察问责。
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是中央、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75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