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6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综合防灾减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品质西安和宜居城市的要求,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灾民安置措施,是现代化大城市用于民众躲避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避难场所,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疏散安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推进《西安市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2009年—2020年)的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根据《西安市“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西安市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要求,针对我市目前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滞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平灾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和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品质西安、构建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安全和便捷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市民居住环境和实际情况,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成果真正惠及民生。
(二)考虑远近兼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规划上应分为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近期规划主要以现有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结合人口密度和安全因素来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远期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融入安全城市的理念,在规划城市发展、旧城改造中优先考虑市民安全的避难避险空间。
(三)坚持属地管理。区县政府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的负责主体;开发区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四)坚持平灾结合、资源共享。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要一所多用,平时可作为市民休闲娱乐、运动健身的场地,灾时是市民避灾(防空)的场所。二者兼顾,互不矛盾,同时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土地。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职责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负责主体,其应急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水务、卫计、体育、人防、地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2018年底前,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至少新建Ⅱ类和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各两处,其余区县至少新建Ⅱ类和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各一处;经开区管委会和曲江新区管委会分别在城市运动公园区域和曲江城市文化运动公园建设Ⅰ类具备综合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各1处。
各区县、开发区对已建应急避难场所要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DB61/T984—2015),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设置。
四、组织实施
(一)统筹考虑,完善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不断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机制,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有序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各自负责新建的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其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以人口密集区和次生灾害易发区为重点,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合理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群众在灾害事件发生时能安全快速地到达。
(三)分类建设,加快推进。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功能设施将应急避难场所划分成四个类别。Ⅰ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用于灾后进行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功能等避难避险需要;Ⅱ、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用于灾中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可保障避难居民生活所需;Ⅳ类(临时)应急避难场所,主要用于在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居民临时避难避险。
五、有关要求
(一)实施主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各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规划部门负责避难场所建设规划,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地震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市政、城管、交通、水务、卫计、体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二)功能设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临时)避难场所的需要,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DB61/T984—2015)合理进行功能设置,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Ⅳ类(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要有合理的疏散通道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三)经费物资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情况,合理储备应急物资。鼓励单位、个人以及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疏散体系。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安置区域、指挥人员责任范围划分等),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应急须知和场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应急疏散工作有条不紊。
(五)日常管理。按照属地和归属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保证应急避难场所运转功能与应急使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位置、面积、可容纳人数、基础设施配置等情况应向所在区县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震主管部门报备。
(六)检查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市应急办、市地震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全面掌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全面提升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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