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4:02:2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7月3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西安市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回应社会关切,现就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有效,科学设计、经济适用,试点先行、分类施治”的原则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区县、相关开发区根据学校基础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空气净化方式,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提升。本次试点安装新风系统的场所仅为学校教室,不包括部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形式。


各区县教育局、各相关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负责本区县、开发区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发改、环保、质监、卫计、气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做好试点经费管理保障;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工作;质监部门做好新风及空气净化产品执行标准和质量证明核定;卫计部门做好试点期间疾病防控工作。


(二)试点范围。


在全市政府办小学、幼儿园中选择50所小学、幼儿园进行试点,已安装空气净化设备的学校和幼儿园不纳入试点范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长安区,各选择2所小学、2所幼儿园;阎良区、临潼区,各选择1所小学,2所幼儿园;高陵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各选择1所小学、1所幼儿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选择1所小学、3所幼儿园(具体试点学校名单见附件1)。


(三)产品要求。


新风系统使用效果须达到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教室室内环境及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具体见附件2《新风系统相关参数要求》。


(四)试点评估。


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有参与安装新风系统试点的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五)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50所学校、幼儿园新风系统试点安装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试点经费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试点费用全部由市财政局承担。各区县、国际港务区学校、幼儿园试点费用由市级与临潼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按7︰3的比例分担,与其他区县(国际港务区)按6︰4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各学校采购或招标确定金额给予经费保障。西咸新区试点学校费用由该区自行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卫计、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切实将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稳妥组织实施,保证安装新风系统后,教室室内环境及空气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利于学生和幼儿健康。


(三)各区县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强化对设备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适用性、功能效果及潜在风险的评估,严格设备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条件,认真开展质量追踪和运行监测,并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四)市、区两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西安市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学校名单


2.新风系统相关参数要求


附件1


西安市安装新风系统试点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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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风系统相关参数要求


                          室内空气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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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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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