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6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资质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4:17:1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资质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清运资质企业和车辆管理,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规范建筑垃圾企业资质和车辆许可


(一)正常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和车辆审批许可。

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等资质证件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办理。

1.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看原件、存复印件)。

2.清运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看原件、存复印件),清运车辆必须在企业名下,严禁私人车辆挂靠。

3.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非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三环路以外),场内标准如下:

(1)办公场所:成立对应的办公室、监控室、运营部、技术部、安全生产等部门;办公场所面积为车辆总数×1平方米,最低不小于200平方米。

(2)车辆停放场地:使用沥青、砖渣、水泥等材料进行路面硬化;车辆出入口安装轮胎清运设备或清洗水池;停放场地面积严格执行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一处场地为不同车队共同使用。

(3)维修保养场所:自有维修保养场所应满足企业5%的车辆同时维修需求(以车辆维修沟或龙门吊为计数单位);外包维护保养场所应签订合作协议(查看原件、存复印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应在专用维修位置张贴醒目的标识标志,注明合作企业名称。

(4)会议教育培训场所:可容纳企业全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会议场所,场所用地性质须为企业自有用地或租赁用地,租赁用地须有租赁合同协议(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5)驾驶员休息场所:按照每台车配备1名驾驶员,每10台配备1名备用驾驶员的标准,配备与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休息场所。

(6)就餐场所:可满足一半的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同时就餐的场所。

4.清运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由道路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5.清运车辆具备全密闭清运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清运设备。

(二)统一车型及颜色。

自本意见下发起,全市所有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使用城市智能环保渣土车,颜色统一为“活力绿”。

(三)简化审批手续。

1.提交资料。申报人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审批许可条件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给企业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

2.资料初审。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办结)。

3.资料终审。接到初审资料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向初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办结)。

4.市城管局应掌握全市建筑垃圾产量和清运企业运力,根据产、运关系可放开或暂停《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办理,适度调节产需关系,以维护正常、健康、有序的清运秩序。

5.各区、各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对照准入标准,逐一排查文件发布以前成立的建筑垃圾资质企业,督促未达标企业在2017年年底前进行整改提升。提升完成后报市城管局验收。逾期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不再发放《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二、支持和鼓励现有清运车辆更新和改造

(一)车辆更新。

1.车辆更新条件。

(1)原有资质车辆按照程序进行报废的。

(2)原有资质车辆发生盗抢、自燃等,且取得保险公司赔付的。

(3)原有资质车辆经过公安部门鉴定,安全性能不适宜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

(4)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黄标车、老旧车辆。

2.更新鼓励政策。

(1)原有资质车辆可办理一对一更新工作。

(2)原经过市国资委改制的8家民营股份制企业以外,有资质车辆属于黄标车(在强制报废之前)、老旧车辆的,除按照省、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政策外,可淘汰1台车辆,享受为2台新型智能环保车辆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优惠。

(二)车辆改造。

1.改造范围。

全市524台国Ⅳ排放标准的陕汽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

2.改造补贴。

根据524台车辆所属企业和所属区域,改造费用按照市级财政补贴40%,所属区财政补贴40%,企业承担20%的标准进行改造工作。

三、加强对清运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的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再生利用场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考核评比工作。

(二)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人员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所有建筑垃圾清运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道路运输环节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市城管局牵头,交通、交警部门配合,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GPS或北斗等系统的安装和日常动态监管。

(四)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做好出土工地、消纳场和再生利用等审批,特别是对“无手续工地、无资质车辆、未审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清运秩序。

(五)在日常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奖优罚差、优胜劣汰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考评机制。

落实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月度考评、市城管部门季度考评机制,由市、区、开发区共同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实行目标考评、量化打分。

(二)落实末位淘汰机制。

根据月度考评结果,结合季度考评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三)落实奖优罚差机制。

1.月度考评中优秀的清运企业,在季度考评中可获得5分的额外加分;月度考评中先进的清运企业,在季度考评中可获得2分的额外加分。

2.年度企业考评中优秀的清运企业,市、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可优先推荐参加财政支出的各级重点清运项目招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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