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6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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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






2017年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一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统筹制定和落实好各项医改政策,着力抓好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医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努力推动我市医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一)制定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制定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措施。(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卫计委,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卫计委,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卫计委,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卫计委,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政策。(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按照中、省关于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意见的精神,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卫计委、市财政局,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九)多形式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探索全科医生收入与签约履约挂钩机制,家庭医生签约实行网格化管理、团队化服务,从重点疾病和重点人群入手,进一步明确签约组织方式、签约形式、服务内容、考核办法等。全面落实签约服务筹资、差异化医保支付、职称评审等各项配套政策,改革完善家庭医生分配机制。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十)医疗机构全部设立全科医学科,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每万名居民至少有2名全科医生。(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教育局)

(十一)每个区建成一到两个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实行医联体+全科医生模式;在市区推行医疗集团,推动医疗集团、医联体建立内部上下转诊机制,在县域全面推行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跨省域组建专科联盟;在边远地区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以支付方式改革为纽带,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诊疗总量力争达到60%左右,县域内就诊率力争达到90%左右。(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常见病种出入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合理确定差别化报销比例,重点畅通向下转诊渠道,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推动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向下转诊,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十三)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资源配置标准,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层次分明,协作有力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实现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十五)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市、区(县)两级分别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编办,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5%以内,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较上年有所下降。(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对医改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价格与医药、医保、医疗政策衔接,落实财政补偿政策,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对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规定给予补偿。(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深化公立医院编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内合理提高人员奖励水平。要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水平调整和结构调整相结合、动态调整和合理预期相结合的原则,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作总量。试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评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责任部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试点(西安市为陕西省试点城市)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医院院长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政府补助、医院等级评审等挂钩;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结合。(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大对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全市医疗费用平均增幅控制在10%以下。加强对药占比、检查化验收入占比等指标的监测,定期对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公示。(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十一)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足额保障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等方面的财政投入,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全民医保制度


(二十二)实行“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年内实现市级统筹。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责任部门:市医改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十三)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的精准性。(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十四)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同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按照省医改办要求,配合做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建立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在经办环节的无缝衔接机制,实现“一站式”报销。(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六)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全面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有关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二十七)指导医疗集团、医联体、采购联合体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医疗机构网采率达到100%,公立医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达到95%以上。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工作规则、采购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发改委)

(二十八)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配套政策,解决低价药、儿童用药等紧缺药品的生产供应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协同应对。(责任部门:市食品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二十九)在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逐步向“两票制”过渡。对推行“两票制”、药品集中采购等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估。(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

(三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到40%以上,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

(三十一)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列出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清单,实施重点监控。做好公立医疗机构HIS系统与省卫生计生信息平台、省药品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及时预警干预,遏制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滥用。(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

六、严格规范综合监管制度


(三十二)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医疗服务、药品供给、医疗保障等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全程监督,探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升依法管理能力。(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

(三十三)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职能,推进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对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七、积极推进公共服务改革

(三十四)完成区(县)、街办(镇)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工作。将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街办(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体并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明确新成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市编办、市卫计委,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五)提升母婴健康安全规范化服务水平。提高免费婚检率,完善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的救治和转诊体系。(市卫计委,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六)全面推进儿童医疗服务领域改革与发展,加强儿科医技人员队伍建设。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供儿科门急诊和住院服务。辖区内每千名儿童床位数不少于3张。(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七)全面实施重点传染病防控策略,规范结核病、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和犬伤处置门诊。加强国家和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提高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干预水平。(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八、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三十八)加快市、区(县)两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三大基础数据库和业务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共享健康、诊疗、用药等信息。实现与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广泛应用。(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九)推行“互联网+医疗”,开展在线预约诊疗、远程会诊、远程病房等项目;加强卫生计生信息化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推广医保智能监控,对门诊、住院、购药等行为实施高效监控。(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

九、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四十)全面落实《陕西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7-2030年)》,加快推进中医药改革发展,大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十一)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落实“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任务,完成陕西省统一下达的年度住院医师培训计划。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就业安置工作。(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四十二)鼓励社会办医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康复等薄弱专科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错位发展。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途径,推动城市二级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转型。加强医养结合试点建设,按要求完成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的各项试点任务。(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四十三)按照中省有关政策,做好我市企业办医疗机构移交改制等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四十四)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四十五)强化医改监测和经验总结推广。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做好医改监测和定期督查通报工作,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加强医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医改政策轮训。(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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