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1 04:16:4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 深度保洁”作业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4日


西安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 深度保洁”


作业标准(试行)


1.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道路作业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提高道路清扫保洁精细化水平,助推品质西安建设,构建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2016年城市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6〕3号)《西安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公共区域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2.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范围及责任


2.1 道路环境卫生作业范围:指中心城区、郊区(县)、开发区城市化地区形成的道路两侧建筑基线之间的所有地面、广场及设施。


2.2 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严格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即主次干道和支路(桥涵)路面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道路两侧汽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公交车始末场站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开办单位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行负责;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绿化养护单位负责;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下水道掏挖等作业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在道路上举办各种活动场地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道路上设置的公共设施(废弃物箱、交通护栏、电话亭、报亭、广告牌、路牌、公交牌、阅报栏等)环境卫生保洁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穿越城镇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2.3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城市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3.城市道路等级划分标准


西安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为三级。


3.1 一级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3.1.1 道路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80%以上的繁华闹市区。


3.1.2 高峰期平均人流量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稠密的路段。


3.1.3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1.4 历史文化街区及步行街所在路段。


3.1.5 重点区域周边道路。


3.2 二级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3.2.1 道路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以上的路段。


3.2.2 高峰期平均人流量不小于80人次/分钟的路段。


3.2.3 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干道。


3.3 三级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3.3.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3.3.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3.3 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3.3.4 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4.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4.1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的质量标准。


4.1.1 钟鼓楼广场、东南西北大街、省委周边道路、新城广场周边道路、张家堡广场和周边道路等重点区域地面尘土,人工清扫每平方米不超过5克,垃圾路面滞留时间不超过5分钟。


4.1.2 一级道路地面尘土,人工清扫和机械洗扫每平方米均不超过10克,垃圾路面滞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4.1.3 二级道路地面尘土,人工清扫和机械洗扫每平方米均不超过15克,垃圾路面滞留时间不超过15分钟。


4.1.4 三级道路地面尘土,人工清扫和机械洗扫每平方米均不超过20克,垃圾路面滞留时间不超过20分钟。


道路冲洗质量标准达到无残存泥沙、土绺,无漏洗痕迹、无积水,喷洒均匀、路见本色、整体洁净。


5.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


5.1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5.1.1 路面、道牙、雨水口、井盖、巷口、过街天桥、便道、树穴及隔离带(墩)周边的地面无污物,达到整体洁净。


5.1.2 道路尘土及杂物,随扫随清,禁止往雨水口、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中倾倒,禁止焚烧垃圾、树叶及杂物。


5.1.3 道路沿线果皮箱及时清掏,严禁满冒,保持箱体干净整洁。


5.1.4 严禁向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检查检修井倾倒清扫垃圾。


5.2 人工清扫保洁


5.2.1 人工清扫作业时间:春夏季早“普扫”6∶30前完成,东西南北大街、钟鼓楼广场周边道路、大雁塔广场周边、小寨商业圈周边道路等旅游景点及重点地区道路保洁每日至晚24∶00结束,其他道路每日至晚22∶00结束(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延长保洁时间);秋冬季早“普扫”7∶00前完成,东西南北大街、钟鼓楼广场周边道路、大雁塔广场周边、小寨商业圈周边道路等旅游景点及重点地区道路保洁每日至晚24∶00结束,其他道路每日至晚21∶00结束(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延长保洁时间)。


5.2.2 雨天“普扫”时间可适当调节,人工巡回清扫保洁时间不变。


5.2.3 人员配备,钟鼓楼广场和周边道路、东南西北大街、大雁塔广场和周边道路、新城广场周边道路、张家堡广场和周边道路等地区按三班制作业,每275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员;一级道路2班制作业,每2750—3125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二级道路2班制作业,每3125—35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三级道路2班制作业,每38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


5.2.4 每名保洁员配备大扫把、小扫把、保洁簸箕等必要的保洁作业工具。


5.3 道路机扫保洁作业规范


5.3.1 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范围。


5.3.1.1 机扫保洁道路为城六区、长安区和各开发区辖区内一、二级道路,快速路,主干道路,辖区内景观道路及繁华地区路段的行车道,并向三级道路延伸,机扫覆盖率达到85%以上。


5.3.1.2 郊区(县)机扫保洁道路为辖区内一、二级道路、主干道路、景观道路及繁华地区路段,并向三级道路延伸,机扫率达到70%以上。


5.3.2 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机械清扫作业从凌晨开始至早6∶50“普扫”结束,避开在早晚人行车流高峰时段作业;早7∶00至晚间22∶00加强使用小型(微型)机械和人工电动车对道路进行快速巡回捡脏保洁;步行街、广场等石材路面应根据污染程度,使用小型冲洗车每日进行清洗作业。


5.3.3 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采用“夜间机扫冲洗,白天快速保洁”的道路扫保模式进行作业,道路清扫作业时无扬尘,作业后道路路面无土绺、无漏扫、无杂物,达到路面净、道牙净、雨水口净。


5.4 清扫保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5.4.1 清扫保洁工作人员,上岗应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作业,注意行人和来往车辆,不扬尘,不扰民,礼貌待人。保洁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乱躺和聚堆闲聊,无脱岗漏保,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应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清扫保洁任务。


5.4.2 机扫、冲洗等道路专用环卫作业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专业培训。


5.4.3 作业车辆、作业工具要配备整齐。环卫作业车辆应统一标识、标号;每天擦拭清洗,保持车体干净整洁。


5.4.4 道路保洁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加装北斗卫星定位设备便于监管。


6.道路冲洒水作业规范


6.1 冲洒水作业范围


6.1.1 城六区、长安区和各开发区辖区道路为一、二级道路,主干道路,快速路,辖区内景观道路及繁华地区路段,并向三级道路延伸。


6.1.2 郊区(县)道路重点为主干道路、景观道路、繁华地区路段和入市道路。


6.2 冲洒水作业时间


6.2.1 3月16日至11月14日,对道路实施夜间冲洗作业,冲洗作业早6∶50结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可根据天气状况适当调整作业时间(气温3℃以下禁止冲洒水车辆上路作业)。原则上6∶50后利用交通高峰期以外时段对路面进行雾喷作业,严禁冲洒水作业,遇有其他重大保障任务和特殊需求,可按要求安排日间道路大冲洗作业。


6.2.2 夏季高温季节6月15日—9月30日且气温35℃以上,9∶00—16∶00可适当加大对道路实施喷雾防暑降尘作业频次。


6.3 冲洒水作业要求


6.3.1 冲洗作业应使用高压洗扫车等高效节水的环卫专用车辆,清除道路侧石和交通隔离护栏等市政设施周边积尘。


6.3.2 除运输撒漏造成道路大面积污染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对道路实施大面积洒水作业。实施洒水作业要及时清除道路积水,避免道路湿滑影响交通环境和行车安全。


6.3.3 洒水车在白天作业时,应播放提示音,提示行人避让,提示音出现故障时应停止作业;每天22∶00—次日早7∶00作业时,应禁鸣,避免噪音扰民,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双闪警示灯,同时还须开启示宽灯。


6.3.4 冲洗、洒水作业时车速应按规定时速作业,严禁高速喷洒,避免路面喷洒不匀及积水。


6.3.5 雨天根据雨量大小适度对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冲洗作业时需人工扫水配合,避免道路积水。


7.重污染天气道路扫保作业要求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环保部门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8.道路人工及机械清扫作业规范


8.1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8.1.1 保洁路牙应站在路牙下依次顺序作业,并带扫1米宽的路面。


8.1.2 夏季作业如遇冲洗道路积水时,应先推水,后清扫,垃圾污物及时清运,禁止堆放在雨水井口边。


8.1.3 遇雨天要带好雨具,做好防雷击、防触电等保护措施,及时将地段积水推净,如遇大雨先将雨水口表面污物扫净,停雨后要及时将雨水推干净,以防风干后造成泥垢尘土污染道路环境。


8.1.4 遇有大风天气要及时收集道路杂物和树木落叶,严禁焚烧树叶和杂物。


8.1.5 遇降雪天气,雪后及时清除人行道积雪,没有撒过融雪剂的积雪可堆入绿地树穴。


8.1.6 沿街所设果皮箱应按标准数量设置并确保基础牢固,做到及时清掏和擦拭保洁,如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


8.2 机械清扫保洁操作规程


8.2.1 机械清扫(大中型机扫车)。


8.2.1.1 认真执行道路清扫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作业、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清扫保洁任务。


8.2.1.2 清扫车遇五级以下风力时,应继续作业,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及下雨、下雪、雾天时应收车停止清扫作业。


8.2.2 机械保洁(小型机扫车)。


8.2.2.1 认真执行道路保洁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作业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保洁任务。


8.2.2.2 遇五级以下风力时,应继续作业,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及下雨、下雪时可收车停止清扫作业。


9.道路环境卫生考核


纳入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市治理专项工作考核。对检查反馈或媒体曝光问题没有落实整改的,在月度检查考核中加倍扣分。


10.道路保洁移交接管规定


10.1 接交范围


10.1.1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的清扫保洁。


10.2 相关要求


10.2.1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道路保洁移交接管工作。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移交接管工作。


10.2.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道路的建设,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移交保洁工作。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道路进行清扫保洁管理,未移交的城管部门不予接管。


10.2.3 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市容环卫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管竣工验收后的道路保洁工作,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对道路实施清扫保洁。


11.道路冬季清融雪作业规范


11.1 除雪作业要求


11.1.1 出现雪情后,需在20分钟内启动除雪工作。积极动用一切机械进行除雪作业,合理利用雪资源,减少融雪带来的污染和危害。清除积雪时严禁抛洒工业用盐,应使用环保型融雪剂。


11.1.2 按照“先立交、后道路”“先主干、后支路”和“先打开一条路,再向两边扩展”的作业顺序,合理安排除雪作业路线,有序调度除雪作业车辆,提高除雪工作效率。


11.1.3 机械推雪推不到的路段,应安排人工及时清理积雪。对于人行道上的积雪要及时安排专人除雪,净雪就近堆入树穴或抛撒到绿地。


11.1.4 过街天桥上的积雪应及时清扫,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积雪不得堆放在桥面或台阶上。


11.1.5 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撒入绿地或倒入污水井;可将积雪倒入空地或工地等污雪消纳点内。


11.1.6 应及时清除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门前积雪,保证生活垃圾正常清运,群众方便如厕。应做好降雪期间垃圾运输通道的除雪和垃圾运输车辆的调配工作,做到垃圾及时运输,及时处理,确保雪后无垃圾堆存污染城市环境问题。


11.1.7 应根据不同降雪时段对除雪工作做出安排,白天降雪,应按照既定的3小时(立交和一、二级道路)和6小时(三级道路)打通道路作业顺序,周密组织除雪作业;凌晨降雪,要按照争取早7时前恢复主干道路机动车道通行条件的要求,集中力量对主干道路、立交桥等路网结点地区开展除雪作业,保证早高峰出行顺畅。


11.2 融雪作业要求


11.2.1 应根据西安市冬季气温变化和降雪量,确定融雪剂适当浓度,控制洒水车喷洒时速和遍数,适时调整各等级降雪融雪盐水的喷洒量,科学喷洒,有效融雪。要在交通枢纽和大型立交桥等道路结点地区设立融雪剂存放点,以备降雪后处雪所需。


11.2.2 城市管理部门应配备应急推雪板、环保融雪剂、撒布车等相关工具和设备。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7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66432.html

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