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一些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因生源明显减少及布局调整等原因被撤并,导致部分校园校舍出现闲置。为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利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
各区县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及其他原因闲置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闲置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舍。
二、处置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各区县政府。各区县政府在全面摸排登记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依法处置原则。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园校舍先行予以利用;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园校舍,由各区县国土、财政、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校舍用地和工程规划建设等手续,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确保妥善利用。
(三)合理利用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及农村公益性事业需要,确不适合用于教育及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可采用其它方式处置,力求效益最大化。
三、处置程序
(一)全面排查登记。各区县教育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进行排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和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档案库,做到一校一档,专柜保存。
(二)明晰产权归属。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单位。闲置校园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校舍建筑物包括国有资产(含企业或个人捐赠)和农村集体资产。明晰产权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为权属单位核发或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等。
(三)制定方案实施。各区县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本区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方案,报经各区县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处置方式
(一)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建筑质量较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可调整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等。
(二)其他处置方式。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作为学校资产登记。
五、处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月6日至2月16日)。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开展舆论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月17日至5月17日)。按照工作安排,全面开展排查登记,明晰产权归属,制定处置方案,报各区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处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检查总结阶段(5月18日至5月31日)。各区县政府及时总结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联系人:王娇,联系电话:86786580)。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协助各区县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六、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及镇(街办)参加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市发改、城建、教育、财政、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质量鉴定、登记造册、规划利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核实、评估、确认,以及对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力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鉴定、资产评估、招拍挂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各区县在明确辖区内闲置校园校舍所有权、使用权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区县政府统筹解决。
(三)科学统筹规划。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要与当地城镇建设及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四)严肃工作纪律。处置过程中,要加强廉政教育,严明纪律,严禁擅自违规处置。对未按规定审批出卖、借租、转让以及其它形式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城市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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