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西安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县(区)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改委、市农林委、市粮食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提升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省考核工作组印发的年度考核细化指标和《西安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细化指标,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考核方案,并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中旬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发改委、市农林委、市粮食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细化指标,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2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到被考核县(区)实地检查,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四)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自查自评报告、部门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各县(区)日常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研究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整改完成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发改委、市农林委、市粮食局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违规情况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农林委、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西安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表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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