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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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协调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地铁投融资、建设、运营、资源开发中的问题,加快我市地铁建设,确保地铁安全运营,促进地铁资源开发,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地铁建设、运营、开发全过程中涉及相关工作的指挥、协调及管理。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指挥部负责地铁投融资、建设、运营、资源开发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协调。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在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开发各方面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定期召开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的专题会议,对地铁建设、运营、开发工作进行安排、决策与协调。


总指挥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会议,所有成员单位参加,通报上季度任务落实情况,部署下季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地铁建设、运营、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总指挥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成员单位提请的议题,协调解决地铁建设、运营、开发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遇重大事项时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


市地铁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指定固定部门和固定人员负责有关地铁业务,定期研究有关地铁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增购车辆立项等审查、上报和审批配合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地铁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市城管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绿化迁移及恢复方案的审定和实施;负责渣土清运、混凝土运输的监管。


第七条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地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协助完成地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市国土局及各分、县局负责地铁用地的土地预审、报批、供应和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工作,在此阶段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并对停车场、车辆段等大宗用地进行规划控制;负责审查并出具项目选址初审意见;审查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审查机制。


市规划局及各区(县)、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对管线改迁、市政接驳、外部电源路径进行审批。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审批地铁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计划等;负责地铁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质量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市市政局及各区(县)、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审批文件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管线改迁、道路拓改及市政设施拆除进行监管,审查并核发挖掘占道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专题编制标准;出具环评专题审查意见;负责地铁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夜间施工的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地铁沿线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和建设环境保障,督促各国土分、县局完成地铁用地手续的办理。开发区管委会涉及具体事项与各区(县)政府不同之处,由市地铁办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实施。


第十三条 其余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地铁建设、运营、开发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市地铁办应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各成员单位应简化程序和审批流程,建立地铁建设审批通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市地铁办应根据政府文件或会议要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地铁项目各阶段适时提前介入,为办理行政审批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规划审批。


(一)市规划局要根据地铁行业特点,原则上一条线路按一个整体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按线路统一核发一个包含该线所有建设内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视情况,灵活采用统一发证或分期发证的方式。


(二)地铁建设规划上报后,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初审意见。市地铁办向省住建厅申办《选址意见书》,并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前办结。


(三)市规划局在初步设计阶段接件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组织市规划院、市测绘院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道路红线图、控制性详规、勘界成果表,市地铁办承担相关费用。


(四)初步设计批复后,依据地铁项目总平报建图,市规划局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平报建图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阶段,地铁项目总平报建图由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规划局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等部门不进行审查,相关审批内容由地铁公司按要求提前到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专题研究及报审工作,并将批复提交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规划部门不对市政道路红线图进行审签。


第十七条 土地审批。


(一)项目用地预审。依据市国土局各分、县局初审和市国土局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项目用地预审复函。初审意见、审核意见分别由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县国土局和市国土局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土地报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市地铁办签订征地拆迁委托协议后5个月内完成地铁用地听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各国土分、县局20个工作日内组织报件并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土地供应。在获取省级土地批文后三个月内,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地铁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办理工作。市国土局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土地件和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登记。市国土局及相关分、县局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 市地铁办负责编制实体工程交通疏导方案,召集规划、交警、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对交通影响较大的站点,在围挡前由市交警支队召开交通疏导专题会议。市地铁办按已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办理占道挖掘手续,市交警支队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指导地铁建设单位完善交通设施,及时组织交通疏导。


第十九条 市市政局及各区(县)、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对地铁建设过程中的结构施工、管线改迁、道路拓改、市政接驳、外部电源等围挡方案进行审核,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并核发挖掘占道许可证。


第二十条 市建委根据地铁行业特点,以取得的土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为依据,依法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适时对地铁建设线路环评报告的编制标准进行审核,对环评报告书审查后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地铁办在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消防设计专项评审,并根据地铁建设进度向市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消防验收。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地铁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方案的编制和报批;负责研究和制定地铁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和制定对地铁项目的财政补贴机制和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地铁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地铁建设多元化筹融资方案(含PPP融资模式),通过多渠道筹资,减轻财政负担,保证地铁建设顺利进行。


第五章 征地拆迁


第二十六条 市地铁办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前通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准备工作,及时提供明确的征地拆迁四址范围,并根据地铁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制定次年征地拆迁计划,经指挥部审核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编制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的预算和结算资料,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并按规定保管相关档案。开发区管辖区域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安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所在的行政区(县)政府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铁建设涉及临时用地协调(含附着物拆迁)的,由市地铁办确定用地范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所需费用由市地铁办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地铁建设涉及城中村拆迁的,对市政府已有拆迁计划,且能够满足地铁建设要求的,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原计划实施拆迁,已实施部分,费用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未实施部分的费用由市地铁办承担。


对市政府有拆迁计划,但不能满足地铁建设要求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调整计划,首先实施涉及地铁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经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市地铁办可承担部分因提前实施增加的费用。


对市政府没有拆迁计划的,按照地铁建设先行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地铁建设拆迁范围及计划实施拆迁,费用由市地铁办承担。


第三十条 地铁建设涉及规划道路时,市政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尽早安排道路建设,并在地铁围挡施工前开放通行。


第三十一条 地铁建设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费用由市财政局评审确定。征迁征收费用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征迁征收需要的,经指挥部会议研究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复评。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拆迁点建设用地完全移交后6个月内,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完成供地相关资料移交和征地拆迁费用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配合完成土地登记和征地拆迁竣工资料归档。


第六章 管线改迁


第三十三条 市地铁办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管线现状及管线规划,编制管线初步方案,提出管线改迁完成时限的建议。市规划局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市政及各管线产权单位优化管线改迁初步方案,经专题会议审定后,在正式接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线规划线位审批。各管线产权单位按照批复的管线改迁方案设计施工图。市地铁办按照施工图组织各管线产权单位实施改迁,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线改迁的协调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地铁建设施工在穿越市政管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时,应按设计、施工规范采取相应的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按满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则,确定管线临迁或永迁,费用由市地铁办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地铁工程实施中,对指挥部会议要求拆除的市政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提出拆除和还建方案并按计划实施,费用纳入地铁前期工程费中。


第七章 绿化迁移及恢复


第三十七条 市地铁办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根据线路初步设计及交通疏导方案,提出树木迁移的初步范围和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送市城管局。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市地铁办报送的迁移范围和计划,市城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编制迁移及恢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批绿化迁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完成迁移工作,涉及古树名木或永久性绿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审批迁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地铁建设施工完成后,市城管局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绿化恢复。


第八章 建设环境


第四十条 市地铁办负责统筹协调地铁建设中的渣土清运、混凝土供应与运输工作,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城市专项治理、治污减霾、噪声管理、建筑垃圾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地铁工程渣土清运与混凝土运输,考虑到地铁施工安全性和连续性,原则上可全天正常运输,在中、高考及各类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时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市政府明确要求外,有关区、县和部门下发涉及地铁建设停工的通知前,需征询市地铁办意见,以免造成工程事故。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地铁建设的所有收费项目,由指挥部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建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地铁建设要充分考虑沿线土地综合利用及人行过街通道、公共自行车接驳、地下城市综合管廊、地铁上盖物业、P+R停车场等的协调建设。


第四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持专题研究成果可持续利用,对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规划报建阶段的配套专题、研究项目,由地铁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按规定报备。为保证运营安全,地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下属企业实施运营服务、保障类项目。


第四十六条 市地铁办在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期的基础上,提出线路建设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经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地铁办负责地铁项目的全程投资控制;市财政局负责地铁建设项目的跟踪评审;市审计局负责地铁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的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十八条 市地铁办对地铁建设项目、开发项目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市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应急办、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督,各参建单位对地铁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地铁办负责发布地铁建设、运营、开发等方面的信息,重大信息发布前需报市政府审定。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舆情信息,各成员单位应与市地铁办协商沟通后,方能对外发布,并及时做好后期响应工作。


第五十条 市地铁办应组织开展工程各阶段性验收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验收。市地铁办负责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第五十一条 根据试运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情况,市地铁办提出试运营建议时间,由指挥部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章 城市专项治理与文明施工


第五十二条 市地铁办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并日常维护围挡,做好围挡门口50米范围内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铁办按照城市专项治理要求,负责地铁标准化文明工地建设,对围挡内材料堆放、扬尘防治、环境卫生等进行规范。


第五十四条 市地铁办负责做好地铁车站内、站外附属设施及导向标识的保洁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市地铁办负责地铁车站出入口防盗卷闸门以内运营秩序管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地铁车站出入口防盗卷闸门以外的乱象处置。


第十一章 运营安全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反恐、维稳、安保等法律法规,加强联动,提高地铁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能力。


第五十七条 市公安局与市地铁办建立地铁公安和地铁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好地铁运营安全和秩序;对地铁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妨碍公务行为,地铁公安要及时处置。


第五十八条 市地铁办负责巡查监管地铁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拒不执行处置决定的违规行为,地铁沿线各区(县)、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及城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第十二章 地铁物业的开发和经营


第五十九条 市地铁办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地铁土地储备和物业开发审批手续。相关单位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本着支持地铁物业开发的原则,在政策、技术指标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


第六十条 对地铁出入口周边绿地和广场地下空间的开发,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要支持地铁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许可和土地供应,以便充分利用地铁出入口周边开发建设配套设施。


第六十一条 轨道交通地面附属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时,在满足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市地铁办审批,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十三章 考核与督办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地铁建设管理考核机制,把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市地铁办负责日常考核、督促检查和台账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由市考核办按照指标权重计入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总分。


第六十三条 市地铁办负责每年末编制下年度各成员单位与地铁建设、运营相关的工作目标与计划,报指挥部审定后下发执行,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市地铁办每季度考核一次目标任务及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在指挥部会议上通报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为各季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市地铁办负责对市政府、指挥部确定的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事项落实情况及每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成员单位进行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市政府督查室、市地铁办要予以通报,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追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铁办负责解释。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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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