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8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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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6〕25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用五年左右时间,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全市违法建设清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开展全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秩序。


全面查处全市已有违法建设,建立健全治理机构,积极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秩序,确保城市建设依法按规划有序实施。


(二)抓好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现存量违法建设逐年递减。


全面摸清建成区已有违法建设底数,建立台账,制定五年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2016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达到建成区违法建设存量为零的目标。


(三)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由市级规划、城管等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市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办、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和区级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查控网络,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制止,及时拆除,确保违法建设新增为零。


三、治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处置程序,切实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违法建设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


(二)分类处置、分期实施。


对各类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期,建筑性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采取多种形式,按程序依法处理,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设,确保五年按期实现存量为零。


(三)属地负责、部门联动。


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清查、处理、拆除工作负总责;市、区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要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四、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城市(含县、建制镇)建成区内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审批许可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存量及新增违法建设是此次治理工作的重点。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此次违法建设清查摸底与治理范围:(1)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项目;(2)已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经确认符合规划,可继续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项目。


五、组织机构


我市违法建设治理按照“统一领导、市区(县)联动、属地负责、行业自律、拆控并重、尊重历史、综合治理”的思路,全面开展违法建设清查和治理工作。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建立市、区县、街办(乡镇)三级治违工作领导机构。


(一)市级治违领导机构。


1.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违办)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考评宣传组、调查摸底认定组、违法处置督导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2.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违法建设清查治理工作;负责审核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年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治理任务,并对各单位清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负责清查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核查及上报;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研究重大复杂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工作。


(二)区县(开发区)治违领导机构。


1.机构设置。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参照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设置成立区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构,全面加强辖区治违工作的领导。


2.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指导、协调辖区违法建设清查治理工作;组织规划、城管、国土、城(棚)改等部门及街办、乡镇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同步实施治理和拆除工作;制定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五年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按月推进,按时完成年(季)度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巡查网络,完善违法建设发现、制止、查处、拆除、没收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查处新增违法建设。


(三)街办(乡镇)治违领导机构。


各街办、乡镇在区县(开发区)治违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机构。按照城乡共治的要求,在做好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做好建成区外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按市、区县(开发区)治违办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相关资料。


六、职责分工


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体分工:规划部门是违法建设认定的责任主体;城管部门是违法建设制止、查封、处罚、拆除、没收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细化分解任务,按时完成治理工作。


(一)执法部门。


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依据部门法规,由市级行业部门牵头,结合其机构设置及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细则》,明确清查摸底、日常监管、治理工作任务分工,共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1.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清查摸底;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村民住宅和其它设施等,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没收、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2.房管部门:对经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违法加建、公共部位的乱搭乱建进行清查摸底;配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产权信息查询、核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行为;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将物业企业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情况纳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3.城(棚)改部门:城六区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计划已建成、已动工的项目和已取得城(棚)改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市城(棚)改办负责清查摸底、认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其它区域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计划已建成、已动工的项目和已取得城(棚)改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各开发区城(棚)改办清查摸底、监督检查,商所在区县相关部门认定处理。


4.建设部门:配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信息查询、核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行为并列入诚信档案。


5.市政部门:对占压城市道路红线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


6.交通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


7.水务部门:对河道、水源保护地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按照《水法》的规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罚。


8.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


9.农林部门:对林业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按照《森林法》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


10.安监部门:对加油站、加气站、危化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存储、销售企业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办理相关许可的,按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1.铁路、电力部门:对铁路控制区和电力设施、高压走廊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12.驻地街办(乡镇):对以下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1)在村民宅基地上违法加建、搭建的违法建设;


(2)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名义建设的项目;


(3)以城中村改造名义动工建设或已建成的项目。


13.市秦岭办:牵头组织相关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并依法处理。


14.城管部门:对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负责国土、市政、交通、文物、水务、农林部门职责范围外的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封、处罚、拆除、没收实物和违法收入等具体执法工作。


15.规划部门:对上述各部门清查范围之外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做好各类违法建设认定工作;根据违法建设类型制定分类处理意见;做好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配合部门。


1.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信访维稳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经费保障工作。


3.宣传部门:负责对清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加大重大违建查、拆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监察部门:对清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支持、从事违法建设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不配合治理工作,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国有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责任倒查,对违法建设形成和长期存在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违建处理工作的事件和当事人。


6.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7.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已发放营业执照的,按程序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予以公示,并责令变更登记住所(地址)。


8.消防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审核验收。


9.电力、西安水务集团、西安城投集团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清查治理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10.教育、卫生以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分管行业内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


七、治理办法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根据违法事实、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对规划、城市建设、城市容貌、城市特色的影响程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理。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按拆除类、缓拆类、整改保留类分类处置,做到拆除类违法建设资料详实,缓拆类违法建设理由充分,整改保留类违法建设有据可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拆除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拆除:


1.违法占用非建设用地的;


2.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


3.影响公共安全的;


4.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


5.其他应当依法拆除的。


(二)缓拆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街办、乡镇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开发区)治违办审查,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规划、建设、城改、房产的区级领导及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签字,各区县(开发区)治违办书面承诺并报告市治违办批准后,可以暂缓拆除,暂缓拆除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但在2020年10月前必须全部拆除:


1.一年内即将实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片区内的;


2.其它经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暂缓拆除的。


(三)整改保留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后可予保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要求且建筑质量符合要求的;


2.经整改后可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并能完善相关手续的;


3.其它经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保留的。


八、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查摸底同步治理阶段(2017年3月底前)。


由市治违办牵头,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治违办具体负责,对全市已建成和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分区域、按路段逐栋进行检查,查阅审批资料及房产证办理情况,核查违建发生的时间、建设单位、建筑性质、建筑规模、使用情况、建设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切实摸清存量,建立市、区两级台账。对存量违法建设,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治违办负责组织所在区县、开发区规划、国土资源、城(棚)改、房管等部门进行甄别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市治违办,经审查后作为下达年度治理任务和考核的依据。对清查摸底中漏查漏报的违法建设,在工作考核中市治违办将按新增违法建设对待,并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做好违法建设清查摸底的同时,要同步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按时完成2016年整治任务。


(二)处理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20年10月)。


市治违办根据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清查摸底的数据资料,每年下达年度治理工作计划,并对区县、开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区县、开发区治违办根据市治违办下达的年度治理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分解治理任务,按月落实治理任务;同时,对每年新增的违法建设必须当年拆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


治理工作启动后,区县、开发区治违办要及时上报工作经验和做法,每半年、年终向市治违办报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市治违办牵头,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县、开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评,整治工作结束后统一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和验收。


九、工作机制


(一)建立新增违法建设快速发现处置机制。


全面落实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的要求,由规划、城管部门牵头,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查控网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形成“发现、制止、转办处置、监督”的防控查处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完善查控网络,确保新增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实现存量逐年递减,新增为零的治理目标。


(二)建立违法建设治理投诉举报机制。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办治违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做好举报受理、登记,及时批转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查处后及时答复举报人,同时要建立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


(三)建立台账管理和月报销账机制。


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台账。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台账要分类登记,按处置意见及时处理,按月上报市治违办。对已完成治理的违法建设项目经市治违办核实后及时销账。市治违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台账进行抽查,并依据台账对区县、开发区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


(四)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评机制。


建立年初有任务安排、过程有督促检查、年终有统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市治违办要结合全市五年治理计划,制定全市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下达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时对区县、开发区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每季度听取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执法部门违法建设治理情况汇报;每半年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同时与先进评比、干部职务晋升相挂钩。


(五)建立违法建设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市治违办要督促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明确办结时限和要求,并将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治情况作为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治违办要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批区级挂牌督办案件下达给乡镇、街办,狠抓督促落实,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的效果。


(六)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约谈制度。


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或乡镇、街办有关责任人实行分级约谈。其中,对治理工作滞后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由市政府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治理工作滞后的乡镇、街办、区级相关部门,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涉及修建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开发区监察部门进行约谈。


(七)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清查摸底不认真、治理工作滞后、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及未按规定履行清查治理违法建设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限制审批机制。


对连续两年在整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位居末位的区县、开发区和乡镇、街办,经督办仍未整改的,暂停审批该区域的土地供应,暂停审批该区域的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多次修建违法建筑且拒不改正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物业公司未履行对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经督办仍未有效整改的,可依法限制相关手续办理。


(九)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风险评估机制。


按照《西安市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风险评估工作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落实,特别是在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中,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办应提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


(十)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司法衔接机制。


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各单位及各级治违机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做好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顶风违建、暴力抗法、报复举报人及执法人员等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十、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加强领导。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设五年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城乡共治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努力做到存量违法建设底数清、违法事实清、建设项目台账清、处理治理结果清,新增违法建设发现报告及时,拆除到位。


(二)注重宣传,广泛动员。


各级治违办要加强对治违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宣传工作“进街道、进社区、进家庭”的要求,广泛动员市民支持和参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要适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与宣传部门联系,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平台,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依法治违,加强保障。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要注重说服教育,引导鼓励建设单位及个人自拆,需强制拆除的,要坚持“思想工作在先,风险评估在先,群众工作在先”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应急预案,严密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资料整理,按时报送。


区县、开发区治违办、市级各执法部门于2016年11月18日前,将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本部门《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细则》报市治违办,同时上报治理违法建设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2);


担负违法建设清查摸底及治理任务的市级各执法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清查摸底资料报所在区县、开发区治违办;


区县、开发区治违办应加强与市级各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辖区内违法建设清查摸底及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清查摸底情况及治理计划(附件3、4、5)报市治违办;


区县、开发区治违办于每月5日前向市治违办报送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附件6),首次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建成区外违法建设清查摸底资料及治理情况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市治违办联系电话(传真):84799079


附件:1.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名单


2.西安市(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治理违法建设工作联系人名单


3.西安市( )区县、开发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项目清查摸底明细表


4.西安市( )区县、开发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项目现状统计表


5.西安市( )区县、开发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目标进度表


6.西安市(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月报表


附件1


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名单


组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健


副组长:副市长聂仲秋、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西京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文物局、市城改办、市秦岭办、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3个专项工作组:


1.综合考评宣传组:组长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评标准和奖惩办法;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年度预算,并申请治理工作经费;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宣传报道工作;汇总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及年度考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并做好会务工作。


2.调查摸底认定组:组长由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国土局、市城(棚)改办、市房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规划、房管、国土、城改部门各抽调1名干部集中办公。


主要职责:依法制定违法建设处置的政策、制度、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调查摸底;收集、统计清查摸底资料及相关数据;负责审核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督促、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完善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拆除新增违法建设;研究重大复杂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政策;配合综合考评组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综合考评及宣传工作;制定全市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


3.违法处置督导组:组长由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审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治理工作计划并下达年度治理任务;督促、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实现违法建设存量逐年递减的目标;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完善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拆除新增违法建设,实现新增为零的目标;协助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强制执行工作;研究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思路和办法;推广治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推进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附件2


西安市XX区(县)、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治理违法建设工作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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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西安市XX区(县)、开发区建成区


违法建设项目现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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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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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