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建PPP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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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建PPP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城建PPP项目落地,按照“特事特办、部门受理、简化程序、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城建PPP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纳入西安市年度城建维护投资计划,以PPP方式实施的城建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计划制定


(二)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制定我市城建PPP项目计划,确定PPP项目及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前期责任单位(负责PPP项目方案设计、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的单位)、政府出资代表(PPP项目公司中代表政府出资的单位),并纳入我市城建计划管理。


三、社会投资人确定


(三)可研报告审批。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初审意见,由市国土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土初审意见,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在35个日历天内编制完成环评报告书并报市环保局审批,市环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项目如需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5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与方案设计同步开展可研报告编制,在方案设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项目规划初审意见、项目土地初审意见,如项目需要,可提供稳评、安评、能评等其他资料。


(四)实施方案审批。由项目实施机构采购咨询单位,编制物有所值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和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与方案设计同步开展,在方案设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实施方案初步确定、具备评估条件后,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物有所值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的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确定社会投资人。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招标平台或市财政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在60个日历天内,确定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签订协议;社会投资人在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注册PPP项目公司并融资交割到位。政府出资代表在60个日历天内,招标确定PPP项目工程监理公司。


四、方案设计报审


(六)前期资料收集。市级各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供电部门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提供所需的总规、控规、管线实测、地形图、管线专项规划、水文气象等资料,提供资料应满足设计需要的格式。如有保密需要,可与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资料收集如需经费,由政府出资代表承担。


(七)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在城建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出具PPP项目规划设计、必要的场地初勘等条件。


(八)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可采用竞赛等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开发区意见,在项目计划下达后75个日历天内编制完成方案设计。


(九)方案审批。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将方案设计报市建委,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初勘等条件及项目方案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编制。由项目前期责任单位或PPP项目公司在55个日历天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开工手续办理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前期手续的办理,政府出资代表负责办理所有行政审批手续。项目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向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人,涉及该部门的有关手续均由联络人负责协调办理。


(十一)规划审批。对审定的PPP项目方案设计图纸的审批盖章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办理,由市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政府出资代表书面申请(许可的主体暂定为政府出资代表)、经市建委或市政府审定的方案设计。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由市建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1.PPP项目公司或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两份,原件),2.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五方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承诺书(一份,原件),3.规划部门审核过的项目方案图(复印件),4.PPP协议和PPP项目社会投资人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5.工程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分阶段审查技术报告(一份,复印件),7.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一份,原件)。具备1、3、4、5、7项资料,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受理,并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待其余资料完善后对其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


(十三)施工许可。由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1.PPP项目公司或PPP社会投资人书面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复印件),3.规划部门审核过的项目方案图(复印件),4.环评报告(复印件),5.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6.中标通知书或中标文书证明(复印件),7.工程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8.质量安全监督受理,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可分段、分期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具备1、2、3、4、6、7、9项所涉及资料,及分段分期工程具备第5项资料,可采取施工许可备案形式,待其余资料完善后核发施工许可证。


(十四)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项目涉及施工占道有关费用(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质量保证金)免除,施工完成后由PPP项目公司负责,按不低于原标准对施工占道范围内道路及相关设施修复。对于新建道路等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小的项目,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由市市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提供资料为下列第1、2、3、4项;对于改扩建等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由市市政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提供资料为下列第1、2、3、4、5项;对于管线改迁项目,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由市市政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提供资料为下列第1、4、5、6项。


需提供资料列项:1.PPP项目公司或PPP项目社会投资人书面申请表,2.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备案,3.施工组织设计,4.施工期间围挡方案,5.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配套交通设施设置方案,6.市规划局审核的迁改管线位置图。


(十五)绿化迁移审批许可。除重大的绿化迁移(合计超过30株或单株胸径超过40厘米的,不含未经统一规划建设、自由生长、价值不高的杂树或野生苗木)应报市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城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内绿化迁移,均由市城管局审批。


需提供的资料包括,PPP项目公司或PPP项目社会投资人书面申请表、经市建委或市政府审定的方案设计、拟迁移城市树木平面位置示意图、拟迁移城市树木现状照片。


(十六)河道施工许可。项目涉及河道施工许可由市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PPP项目公司或PPP项目社会投资人填写的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经市建委或市政府审定的方案设计,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设计方案及技术资料(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并能体现出与河道及现有防洪工程的关系)。对于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闸坝、管道等建设项目,需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第三方利益时,应提供与对方的相关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批文或协议。


六、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


(十七)城建PPP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定一名副区(县)级领导及责任单位,专门负责土地征收及环境保障工作。


(十八)项目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计划要求,制定详细土地征收计划,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报项目实施机构。


(十九)城建PPP项目的土地征收,由市本级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助标准。


(二十)严厉打击聚众阻拦、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拉土方、强供机械材料等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西安市影响投资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市监函〔2016〕11号)相关规定查处。


(二十一)城建PPP项目在冬季“禁土令”期间可继续进行土方作业。启动二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除土方作业外,其他施工可不停工,相应的供料企业可不停产。有关噪声审批和土方清运管理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31号)文件第十六条、十八条执行。


七、管线迁改


(二十二)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投资人与各管线单位对接,编制管线迁改工程方案设计。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及管线单位等共同审查,市规划局根据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审批。


(二十三)项目涉及的管线迁改,各水、电、气、热、通信等管线单位应优先安排,管线改迁工程可列为应急工程。


八、奖惩考核


(二十四)将城建PPP项目建设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市建委负责,市考核办配合,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附件:西安市城建PPP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6]8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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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