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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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确保预警行动及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控制人为活动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降低污染强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4〕126号)、《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5〕30号)进行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暴、扬沙、浮尘、臭氧等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西安市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3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则,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在本行业内统筹实施预警、响应工作。


1.4.4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及关系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级单位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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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分别任副总指挥,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城改办、市地铁办、市工商局、西安城投集团、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治污减霾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治污减霾办主任担任,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市治污减霾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抽调人员,在西安市应急指挥大厅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各单位间协调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未来发展变化趋势,提早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行动,及时启动(或解除)应急响应;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工作;


(2)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掌握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执行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单位报送响应启动、解除等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确定的应急预警、响应等级发布预警行动指令,并根据响应启动(解除)设定的触发条件,向指挥部上报应急启动(解除)建议;


(6)指导各成员单位拟订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部门)预案,对上报预案进行审核备案,并对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编制本单位、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部门)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市应急办:负责西安市应急指挥大厅、应急指挥体系正常运转;上传、下达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预案启动情况、预警、应急响应的指令。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会同市气象局聘请专家,组建我市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依托会商机制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并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稿,将会商结论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负责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规范,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联合市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方案;根据气象条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工作;利用气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及《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督导全市幼儿园、中小学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工信委:督导全市重点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国资委:督导所属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管局:督导城市道路、出土作业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管理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建委:督导全市各类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通局:督导公交公司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落实增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响应措施;督导所属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水务局: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改办:督导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地铁办: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落实增强地铁运力保障响应措施;督导所辖建设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商务局:督导全市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全市优质煤供应。


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煤质进行检测,确保煤炭质量达标。


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督促所属供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促所属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卫计委: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市科技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日常每周对未来一周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会商预测;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每日对未来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会商预测;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联合专家小组,每日开展2次以上会商预测;其他需要开展监测预警的,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开展会商预测。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及时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48小时以上中度污染天气(150<aqi≤200),发布蓝色预警。< p="">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48小时以上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发布黄色预警。< p="">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48小时以上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或已启动Ⅲ级响应48小时后,监测数值无明显下降趋势,发布橙色预警。< p="">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24小时以上AQI≥500,或已启动Ⅱ级响应48小时后,监测数值无明显下降趋势,发布红色预警。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保、气象部门报送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达到预警条件时,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不符合本级响应条件时,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解除通知单》,经副总指挥批准,发布相应预警信息。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AQI<100)时自动解除。


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响应启动条件,启动对应级别响应措施。


3.2.3 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的展开依据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执行,内容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


一、蓝色预警行动


(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蓝色预警行动信息,以及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各监管部门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


(三)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四)环保部门加强排污企业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黄色预警行动


在执行蓝色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黄色预警行动信息;


(二)环保部门通知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做好工业锅炉使用优质燃煤的准备;


(三)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限行20%以上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准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行准备。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预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四)建设、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通知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停工准备;


(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气温情况,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加强焚烧冒黑烟及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检查力度;通知涉土作业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做好停工准备;


(六)商务部门增加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频次;通知煤炭交易市场做好停止露天筛选作业准备;


(七)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雪)作业准备;


(八)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汽修企业检查;联合市地铁办共同做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准备,向社会公布运力调整情况。


三、橙色预警行动


在执行黄色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橙色预警行动信息,以及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应急措施。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三)教育部门通知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做好停止户外活动准备;


(四)公安部门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重型、中型载货车,混凝土罐车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准备;


(五)环保部门通知20蒸吨(不含)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做好停止运行准备;


(六)市发改委通知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做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准备;


(七)市政部门、西安城投集团通知各类供热企业做好污染物减排30%准备;


(八)工信部门通知全市工业类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做好污染物减排30%、水泥粉磨企业停止生产准备;


(九)建设、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通知各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停止室外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准备;


(十)指挥部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预测、预警结果,建议适时启动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四、红色预警行动


在执行橙色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红色预警行动信息,以及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二)教育部门通知全市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


(三)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限行50%以上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准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四)工信部门通知全市工业类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做好污染物减排50%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48小时以上中度污染天气(150<aqi≤200),发布Ⅳ级预警(蓝色),即启动Ⅳ级响应。< p="">


4.1.2 当我市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达到中度污染(AQI>150)持续超过24小时,或监测数据达到重度污染(AQI>200)且未有下降趋势时,启动Ⅲ级响应。


4.1.3 当我市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达到重度污染(AQI>200)持续超过6小时,或监测数据达到严重污染(AQI>300)且未有下降趋势时,启动Ⅱ级响应。


4.1.4 当我市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达到严重污染(AQI>300)持续超过12小时,或监测数据AQI>500且未有下降趋势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意见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响应的升级、降级及解除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3 指挥与协调


当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我市Ⅳ级预警(蓝色)时,相关成员单位按照Ⅳ级预警行动要求开展工作。


当监测数据和会商结果达到Ⅲ级、Ⅱ级响应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启动Ⅲ级、Ⅱ级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各成员单位任务布置和处置完毕后,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任务回执单》报指挥部办公室。


当监测数据和会商结果达到Ⅰ级响应条件时,由副总指挥报请总指挥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根据指令,响应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市应急指挥大厅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任务布置和处置完毕后,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任务回执单》报指挥部办公室。


4.4 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行动内容即为响应措施。


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环保部门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使用优质煤;


(二)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2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行工作;


(三)建设、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督导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


(四)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作业;


(五)商务部门督导煤炭交易市场做好停止露天筛选作业准备;


(六)气象部门视情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七)交通运输部门、地铁管理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三、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行动:


(一)教育部门督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二)公安部门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重型、中型载货车,混凝土罐车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


(三)环保部门督导20蒸吨(不含)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停止运行;


(四)市发改委督导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五)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督导所属供热企业强化减排措施,在保证供热、排放大气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再减排30%;


(六)工信部门督导全市工业类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强化减排措施,污染物排放量减排30%;水泥粉磨企业停止生产;


(七)建设、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督导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八)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四、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行动:


(一)教育部门督导全市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二)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5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三)工信部门督导全市工业类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强化减排措施,在保证供热、排放大气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减排50%;


(四)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公开


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供《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市政府新闻办收到以上文件后,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治污减霾办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4.7 应急响应升、降级和终止


当我市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或会商结果不符合本级响应条件时,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及时升、降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5.总结评估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的各成员单位应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应急响应总结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指挥部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分别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为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由环保、气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小组。


6.2 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单位预算。


6.3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器材、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器材、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立我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全市政府值班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市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6.7 制度保障


涉及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行动指令发布后,建设、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等部门,应将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进行渣土清运作业和施工的项目有关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市治污减霾办会同市应急办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2 预案演练


市治污减霾办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内容,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7.3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报备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部门)预案,并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备案,在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议研究通过预案的决议或者批复;


(2)预案编制(修编)说明;


(3)市级应急管理专家评审论证结论报告;


(4)预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并附本区域(部门)详细限停、限产及企业关停目录等。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雾:雾以水汽为主,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雾分为轻雾、雾、大雾、浓雾及强浓雾等几个等级。比较常见的大雾预警是水平能见度为500—1000米。


霾:霾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km以下的一种天气现象,相对湿度一般在80%以下。


雾霾: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是相对湿度在80%—90%之前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霾,雾霾发生时,空气不易流动,影响空气质量,我国不少地区把雾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


特种车辆:(1)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空气质量指数: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有关规定,0<aqi≤50空气质量为优,51<aqi≤100空气质量为良,101<aqi≤150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151<aqi≤200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201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时对外发布;重度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政府进行发布。


8.2 应急预案的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8.2.1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8.2.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治污减霾办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


2.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


3.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


4.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任务回执单


5.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解除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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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任务回执单


(样表)


QQ截图20160929164439.png


附件5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解除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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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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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