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西安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考核奖励办法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31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各区县、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保持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我市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市级部门,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二、考核内容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总投资额完成情况、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
三、考核办法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按以下权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占比50%,重点项目占比30%,新开工项目占比10%,竣工项目占比10%。
对承担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市级部门、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根据重点项目考核得分确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考核。
以市考核办年初下达给各区县、各开发区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任务数为基数,实行责任单位百分制计分。基本分100分,完成投资计划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超额完成的,每超出1个百分点,加1分。
(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
1.基本分(100分)
(1)总投资额40分。完成投资计划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计0分。
(2)单体项目投资额20分。按单体项目个数平均赋分,单体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的,扣减该项目分值。
(3)征地拆迁协调落实情况20分。主要考核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推动、协调、落实情况。
(4)重点项目管理情况10分。主要考核项目推进、信息报送、台账管理等。
(5)单体项目年度主要建设内容及形象进度10分。按单体项目个数平均赋分,单体项目未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及年底前形象进度的,扣减该项目分值。
2.附加分(最高可加20分)
(1)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工业项目,每个加0.5分。其中,完成年计划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再加0.3分。
(2)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每个加0.5分。其中,完成年计划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再加0.3分。
(3)工作有明显进展的前期项目每个加0.2分,符合各项规定提前开工的再加0.2分。
(4)在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确定中,年度投资计划总额超过上年度计划总投资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2分。
(三)新开工项目考核。
新开工项目个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含10%)的,加5分;增长10%—20%(含20%)的,加10分;增长20%—30%(含30%)的,加15分;增长30%以上的,加20分。
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个数占全市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个数比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
(四)竣工项目考核
竣工项目个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含10%)的,加5分;增长10%—20%(含20%)的,加10分;增长20%—30%(含30%)的,加15分;增长30%以上的,加20分。
5000万元以上竣工项目个数占全市5000万元以上竣工项目个数比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
四、考核奖励程序
(一)成立由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实行季度通报、年度奖励的形式,考核中的定量指标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定性指标由考核小组综合考核后确定。
(三)考核小组按季度完成对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后以市政府名义对排名靠前的区县及开发区进行通报表彰。
(四)考核小组在年度末将各区县、各开发区年度考核结果及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五、奖励标准
(一)综合排名前五位的区县,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二)综合排名前三位的开发区,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
(三)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奖励:
1.对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综合得分前十名的市级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对排名前五名的市级部门分别增加0.1分、0.09分、0.08分、0.07分、0.06分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2.对年度完成投资排前二十名的市级重点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打包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六、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受奖区县项目建设,具体由区县自行分配。
七、其他
本办法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31号)的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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