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2日
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促进我市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加快“品质西安”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设立“西安友谊奖”和“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其中,“西安友谊奖”为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称号,“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为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专家的专项奖励。
凡已获得“西安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奖励;获得“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的外国专家可继续申报“西安友谊奖”。
凡获得“西安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参加陕西省“三秦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的评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是指应聘或聘请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管理人才。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国专家评选表彰工作。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协助市人社局做好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条件。
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评选资格: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国内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我市企业建设和改制,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或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或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国际人才交流、引进国外专家和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改革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西安友谊奖”。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外国专家,授予“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按条件申报,并填写《“西安友谊奖”“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填报内容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
(二)各区县推荐参评的外国专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评审。
(三)各开发区、市属单位推荐参评的外国专家,经开发区、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评审。
(四)在西安地区的央企和其他列入我市引进国外专家和技术的单位推荐参评的外国专家,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评审。
(五)市外国专家局对参评的外国专家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在听取外事、公安、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拟表彰人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在市人民政府对申报奖项尚未批准和对外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一)外国专家奖励活动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西安友谊奖”5—10名,评选“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5—10名。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的外国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对荣获“西安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每人奖励3万元;对荣获“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称号的外国专家,每人奖励1万元。奖励费用由市人社局负责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足额予以安排。
(三)对获奖的外国专家,授奖方式可采取集中授奖和单独授奖两种形式。集中授奖于评选当年10月进行;对情况特殊的外国专家,可单独授奖。
(四)荣获“西安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可享受我市高层次外籍人才入境和居留等相关政策。
(五)经我市申报荣获国家“友谊奖”、陕西省“三秦友谊奖”和“陕西省优秀外国专家”称号的外国专家,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内外有别的原则,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公开宣传报道的,应事先征得专家本人、聘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外国专家局统一报道。
(二)对不宜公开的外国专家,不作公开宣传报道。
(三)我市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本行业、本部门获奖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专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取消。
荣获“西安友谊奖”和“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称号的外国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收回奖章和荣誉证书:
(一)主要贡献和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三)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名誉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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