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8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演出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演出的需求,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提升我市国际影响力,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指导意见〉》(陕财办教〔2014〕215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5〕8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的作用,推动公共演出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演出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演出服务,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突出为民。着眼于公共性、公益性,保基本、促公平,体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引导支持文艺院团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
(二)坚持导向、确保质量。纳入购买的公共演出,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群众喜闻乐见。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工作机制。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关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引导文艺院团和各类演出机构提供高质量演出服务,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
(四)加强管理、不断完善。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具有西安特色的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机制。
三、目标任务
在我市各级政府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公共演出供给机制,不断满足群众文化需求。“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为全市基层群众购买不少于1500场公共演出,为全市每个行政村每月购买一场公益性电影。市、区(县)联动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政府交流与民间交流相结合,推动具有西安特色的优秀文化项目与国际交流融合。
四、购买内容及方式
政府分别采取精品剧目购买、惠民演出补助、重大文化活动项目补助等方式对公益性演出、电影放映、文化交流演出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和补助。
(一)精品剧目购买。我市各类文艺院团创作排练的优秀精品剧目在本市的展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优秀剧目以及获得国家艺术基金扶持的剧目)。
(二)惠民演出补助。参照《西安市千场戏剧惠民演出活动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公益电影放映管理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由文化部门组织开展的面向农村、企业、高校、部队、社区等基层单位的惠民演出、公益性电影放映,按演出、放映场次给予补助。
(三)重大文化活动项目补助。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我市各级各类专业文艺院团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及国外或市外文艺院团来我市进行交流演出,按活动项目一次性给予补助。
五、购买对象
(一)我市优秀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市级艺术表演团体、区(县)级艺术表演团体、民营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团体应具有专业资质,较强演出阵容和较大社会影响力。
(二)与我市有文化交流合作项目的外省、市及国外相关文艺演出机构及我市相关活动的主办单位。
(三)我市公益性电影放映单位。
六、购买或补助标准
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分类确定价格,购买价格和补助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和演出质量可适当上下浮动。每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或补助演出剧目。
(一)精品剧目购买。政府每年计划安排我市文艺院团15—20场优秀精品剧目向社会进行公演(具体标准见表一)。
(二)惠民演出补助。政府每年计划安排我市文艺院团1500场(含省、县配套场次)各类剧目向群众公演(具体标准见表二)。
(三)公益性电影放映补助。政府每年安排33660场公益性电影向群众免费放映(每月每个行政村一场),市、县财政每场共补助100元。
(四)重大文化活动项目补助。政府每年安排3—5项我市文化“走出去”和“请进来”交流活动,每项交流活动安排100—200万元。我市文艺院团赴市外、国外,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演出,政府对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综合考虑地域、交通、人数、场次等因素,每项活动安排100—200万元。国外或外省市文艺院团来我市进行交流演出,在剧场租用、媒体宣传、落地接待等方面给予相关演出机构及活动主办方一定的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计划、经费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重大事项进行周密安排。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个环节的落实,并指导区(县)积极开展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台账管理,根据年度购买实际分批次下达。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每年进行一次演出经费核算,综合分析市场行情、演出成本等因素,为编制下年度预算提供参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制定配套办法。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支持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演出团体资格审查、剧目评审、演出类别认定以及演出确认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确保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健全绩效监督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作为编制年度预算、选择承接主体及演出院团参加重大评奖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政府购买声誉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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