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6〕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63号)精神,科学统筹卫生计生和养老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让全市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我市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全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65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增强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创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安置中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和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且自愿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可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
(二)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向家庭、社区延伸。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的原则,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工作制,通过挂号、优先转诊、慢性病长处方、延续治疗性用药等政策,引导居民优先利用家庭医生诊疗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老残一体”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病患者设立家庭病床,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老龄办、市残联。)
(三)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新模式。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医养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养老服务。医疗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提供医疗巡诊义诊、接诊转诊、预约就诊、急诊急救、远程医疗等服务,选派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医疗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实现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老龄办。)
(四)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建立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优先的绿色通道。要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
(五)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专科医院、企业医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鼓励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康复、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
(六)全面推行康复服务。培育多种医疗护理组织和保障模式,针对重症失能老年人,依托二、三级医院建立“医疗专护”模式;针对终末期及临终关怀老年人,依托护理院建立健全“护理院护理”模式;针对居家失能老年人,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和签约医生建立健全登门服务的“居家护理”模式;针对农村失能老年人,依托村级卫生室建立“社区巡护”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老年康复服务,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配备康复设备,开展康复服务。对新批准设立的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和康复设备,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护理服务。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残联。)
(七)提高老年人康复治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积极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扩大单病种报销病种,逐步探索把老年人康复治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落实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探索将符合家庭病床认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按照适当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八)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健康服务理念融入健康养老服务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建立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责任部门:市中医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九)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利用镇街、社区、老龄协会和计生协会等有关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定期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心理保健讲座、咨询、干预等服务活动。依托市、区县、镇街和社区四级心理健康咨询平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治疗,为其长久保持良好心理健康提供报务。(责任部门:市老龄办、市计生协会、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准入许可工作。民政、卫计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适当降低申办门槛,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到当地民政或卫计部门申请,民政或卫计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审批。对于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指导其建立“医养联合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可向当地人社或卫计部门申请,人社、卫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实施改扩建、维修和改造等建设项目。要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的相互衔接,完善配套,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和倾斜。用于基层医疗卫生项目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要重点支持医养结合工作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老龄办。)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按比例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内外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卫计委。)
(四)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人社、卫计、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调研,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缓解失智、失能、部分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可先行试点,探索经验,形成个人、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合力,增强失能老人护理消费能力。(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以多点执业的形式到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和以康复护理为主的社会组织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人员进修、轮训、轮岗和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鼓励医学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共同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等级的各类职业培训。(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
(六)强化信息化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计划生育全员人口信息库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积极推动与中、省远程医疗平台进行互联,全面加强域外名医名院合作,共享国内顶尖的优质医疗资源;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老年人的主要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向老人亲属或市区呼叫中心发出报警信息。探索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抚恤优待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扶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实现多卡合一,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老龄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老龄办、市残联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医养结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负责协调解决试点具体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各部门要根据分工要求,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推行典型示范。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支持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和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依托市工人疗养院、曲江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建设市级养老康复和爱心护理示范基地。各区县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建设,要注重总结试点经验,把好的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不断完善我市医养结合制度体系。卫计、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区县试点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强化执业监管。民政、卫计部门要健全医养结合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医护人员培训、服务质量等医养结合服务行业规范。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人社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医养结合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督导检查。市区两级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督查,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检查评估体系,确保医养结合工作顺利推进。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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