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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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6〕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一)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分区域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并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市建委牵头,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二)市规划局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2016年年底前明确新建非居住类建筑公共停车位的设置比例。


(三)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停车场用地与原规划用地性质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用地兼容性原则直接确认,凡用地性质可兼容的,不再进行土地性质变更。


(四)在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前提下,利用非出让用地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原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位,经性质认定和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建筑面积不计入原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发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开发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


二、加强公共用地保障


(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设置临时平面公共停车场。开发项目用地因政府原因暂不开发的,可根据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地面停车场。


(六)市建委在实施老旧居住区环境综合治理时,最大限度利用边角用地插建、增建立体停车设施。对有条件改造的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公共停车场。


(七)市国土局及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任务,每年从储备土地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用地,划拨给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按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八)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用地征收工作,成本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承担,纳入城建计划管理,由PPP项目公司建设运营。非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单位不愿投资的,由PPP项目公司投资、运营,运营期限20—30年。运营期满后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原产权所有人不愿经营的,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经营。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九)公共停车设施,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年度推出公共停车场PPP项目,汇总报市建委,由市政府统一打包推向市场。市发改委协助投资主体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十)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情况下,新建公园、大型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便民市场,有条件的均须同步规划、设计地下公共停车场,统一纳入预算或由公共停车场PPP项目公司同步建设,并独立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名下。


(十一)独立建设的P+R停车场,土地按划拨供应给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按项目所在区域由公共停车场PPP项目公司实施。


四、降低投资成本


(十二)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与人防工程布点规划相吻合的,须按照人防工程标准建设;其他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可免建人防工程、免缴人防异地建设费。


(十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设置附属设施面积的以划拨方式供地;设置附属设施面积的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减半收取。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十四)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或新建项目超配建公共停车部分,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五)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库、空地、操场、院落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不改变原土地取得或批准方式,不再收取因改变用途或增容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地价。


(十六)新建项目超配建公共停车部分,占用地下空间开发的免缴地下空间使用费、配套费。独立建设或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原业主不愿经营的,政府可回购统一经营管理。


(十七)林荫停车场按照海绵城市标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建设硬质透水铺装的,每车位另给予3600元的专项补助。平面移动、巷道堆垛类立体车库按照每车位7000元标准补助。


五、简化行政审批


(十八)取得公共停车场项目性质认定并列入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设计方案联席会审,实行备案制。机械式公共立体车库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审批。居住小区停车库增建、扩建,应将联席会审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建委、市规划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九)公共停车场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编制,市建委应建立公共停车场设计企业诚信体系和专家库,实行项目方案预审制度,预审意见作为组织方案评审会的先决条件,对项目方案设计中有重大疏漏,责任心不强,编制报告质量差的设计单位不得继续参与公共停车场项目设计。


(二十)新建项目以增加建筑面积形式建设的超配建公共停车位,主体项目未完成规划审批的,按照扩建性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中注明;主体项目已完成规划审批的,按照独立公共停车场项目进行立项,由市建委组织规划、交警、消防等部门开展设计方案联席会审,会审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规划部门依据会议纪要,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主体项目已完成文物、环保、人防、安全、抗震、气象等审批事项的,超配建公共停车部分不再办理此类事项。对超配建公共停车层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主体项目已完成施工许可证的,超配建公共停车层只需完成施工图审查,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支持产权办理


(二十一)公共停车场可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建设单位转让、出租或抵押公共停车场时,应报市建委备案,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规划用于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用房,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七、规范停车收费


(二十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区域化、差别化、阶梯化或计次收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对外错时开放的停车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经营中,停车场所有人或受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


八、提升管理水平


(二十三)推行专业化经营,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企业专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将已经建成的停车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鼓励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车设施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创立品牌。


(二十四)加强运营服务监管,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停车经营场所公共卫生、物业维护、场所美化等方面的监督。鼓励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十五)积极推进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险的实施,保障停车设施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积极推行公共停车场停车电子发票,实行电子支付、场外打印发票,减少取车收费等候时间。


(二十七)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停车行业投资、建设、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西安市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及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九、建立智慧停车平台


(二十八)推广使用电子收费技术,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支持移动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以及付费。


(二十九)新建公共停车场收费设施应按照《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进行设置,接入互联网,同步配备电子收费系统,随主体项目同步验收。市交警支队在对停车场进行备案时,应将停车场接入西安智慧停车平台作为必要条件。


(三十)积极促进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扶持停车互联网企业发展,加快停车资源调查,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加强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鼓励经营性停车场出入口收费系统改造,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接入西安市智慧停车平台的,根据改造成本予以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委另行制定。


十、夯实工作责任


(三十一)加强协作配合。市建委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全面协调推进工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切实履行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停车场建设,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地保障,兑现各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十二)优化经营环境。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要加强全市停车秩序整顿工作,严禁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随意终止停车服务,严厉打击占道“黑收费”行为,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优化公共停车场经营环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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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