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及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
3.由区县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本细则所称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第三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填写《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3份;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3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六)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3份。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居委会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无异议的,在《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第六条 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合格材料由区县民政和残联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七条 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其中,残疾儿童是指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成年残疾人是指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
第八条 资金来源。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和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市与各区县财政分担的比例分别为:新城区、阎良区、高陵区4∶6;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6∶4;临潼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9∶1。
第九条 资金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每年要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金发放。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入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可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有条件的区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的区县,要在充分尊重补贴对象个人或亲属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夯实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证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民政和残联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条件认真审核、审批。每季度在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县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和要求,确保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关心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根据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做好政策衔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户籍迁出西安市的;
(二)死亡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发放的。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以前发布的有关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2016年1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之日期间提出补贴申请的依照本细则执行,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
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填写说明:
1.残疾类别: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填写;
2.残疾等级: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填写;
3.残疾人证号码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号码;
4.户口性质:按“城镇、农村”填写,取消城乡差别的填写“居民”。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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