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西安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企业标准化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或提供的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采用国际标准、采标标志使用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自我评价、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确认、声明公开等活动。
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标准备案、采用国际标准、采标标志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条 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服务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领先水平的各类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要求,企事业单位服务标准的制定应符合GB/T24421.3《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企业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鼓励各类专业机构提供市场化的标准化专业服务。
企业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八条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视同完成备案。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以书面形式备案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所执行的服务标准。
第十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除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标准外,还可以包括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开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企业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名称、要求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 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第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产业政策、企业名称变化、生产技术条件改变和产品更新等情形对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应当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标准要求。
企业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当申请从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或自我声明废止。逾期未声明的,且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内,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中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中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并制定为企业标准,并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程度、编写方法应当遵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号令)的要求。
第十九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在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声明公开采用国际标准的信息并自我承诺。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西安市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可以采取备案手续向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还可以采用自我公开声明方法取得使用采标标志。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证书的应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第四章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企业按照GB/T 15496、GB/T 15497、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GB/T 1927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是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主体,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按照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改进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等级确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级分为A级、AA级、AAA级和AAAA级等四级。
第二十四条 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还可以在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声明公开自我评价和确认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西安市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自我评价和等级确认的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等级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确认等级。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及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标准备案、采用国际标准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标准奖励、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及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等活动中,负责评选的单位或组织应查验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声明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条 经自我声明公开、备案的企业标准和采用的国际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并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不按所建立的标准体系运行实施或持续改进,致使标准化水平降低,应自我声明降低确认等级。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及当地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二条 市及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及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自我声明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声明公开(备案)的,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对未经自我声明公开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降级实施自我确认公开等级的标准化良好行为、或虚高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标准化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54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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