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6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陕西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系统推进河流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以政策培育市场,以市场推动治理,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逐步形成法律保障、多方合作、责任奖惩和全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协同管理的新机制。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利用率、排污口和河段水质达标率,持续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为品质西安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渭河西安段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的河渠数量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西安段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三)控制指标。
到2020年,渭河西安段除新丰桥断面外,均应达到Ⅳ类以上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Ⅴ类水质,排污渠水质达到省考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到2030年,渭河西安段力争达到Ⅲ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排污渠水质优于省考标准。
二、污染防治措施
(一)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西安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市政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在渭河干流、污染较重的支流入渭口以及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生态湿地。(市农林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配合,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制定造纸、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皂素等)、制革、农药、电镀及加工、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市农林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网箱上岸和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市农林委、市水务局牵头,市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加强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的监控,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农林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加快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60%以上的行政村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1.1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农林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除应急备用和特殊用途用水外,逐步予以关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林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达到省考指标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我市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我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水务局、西安水务集团牵头,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市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0以上。(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20年底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水务局、西安水务集团牵头,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4.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在渭河流域进行试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务局牵头,西安水务集团、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控制水电开发规模,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生态基流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级职能部门、区县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西安水务集团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生态县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的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应按行业建设规范进行防渗处理,按运行规范做好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并配套渗滤液处理厂。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西安水务集团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黑河水源地、李家河水库水源地、渼陂湖生态保护方案。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库应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到2020年,黑河金盆水库、李家河水库、渼陂湖及其入库(湖)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林委等部门、西安水务集团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农林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环境准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1.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建立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入园(区)。(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大渭河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地区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渭河流域初步建立起以南北两山为屏障,河滨公园、沿河湿地和城市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系统框架。(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定期评估尾矿库风险,切实落实防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卫计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落实)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健全水环境治理法治体系。
1.完善法规体系。依据省政府要求,修订完善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法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部门落实)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编办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地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提升监管水平。市政府建立健全跨部门、区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检查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市农林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区、县应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1.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强化年度指标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市农林委等部门落实)
2.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行动方案的主体,要制定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一河一策”治理方案,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备案。(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市农林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市农林委等部门配合)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市属各国有企业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5.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每年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该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落实)
(二)强化科技支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1.推广适用技术示范。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研院所水处理研发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回用于农业灌溉等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等部门配合)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至2020年底全面实施。(市物价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林委等部门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结合我市实际合理调整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再生水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到2017年底前建立市级、县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健全渭河西安段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水环境污染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营造全民治污氛围。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区县、开发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向社会公告并接受公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落实)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落实)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西安市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2.西安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3.西安市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清单
4.西安市建成区重点整治水体清单
5.西安市工业污染防治清单
6.西安市城镇生活污染控制清单
7.西安市农村污染防治清单
8.西安市重点湖库保护清单
9.西安市水资源利用清单
10.西安市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清单
附件1
西安市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64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