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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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由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


整合我市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进入统一平台体系。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按省上要求,逐步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在统一平台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通过统一平台交易。


四、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在全市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五、重点任务


(一)整合平台体系。


1.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定相关机构设置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市编办,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按照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按照省上要求调整体制机制;个别确需保留的,根据区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由区县政府书面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各区县政府,市编办、市发改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4.整合全市分散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省上的部署,交易活动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并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5.按照省上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医用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罚没物资处置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财政局,2016年底前完成)


(二)统一规则体系。


6.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2016年7月底前完成)


7.依据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服务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8.建立健全专家选用推荐机制,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清理和整合专家资源,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省级专家库。(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9.凡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都要逐步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编制《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改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0.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规服务,公共资源综合管理机构依责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提升服务体系。


11.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2.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充分利用现有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限于一个场所,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监管体系。


14.市级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监督系统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5.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并接入省级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体系,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6.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发改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7.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六、实施保障


(一)统一思想。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尽早投入运行,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牵涉内容广,特别是有的涉及相关部门职能重新界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积极支持配合我市统一平台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领导。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责任机制,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


(三)明确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明确节点,倒排工期,确保按要求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任务。


(四)严格督促落实。


切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改委要全面跟踪、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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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