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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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西安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相关部署,及时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有关单位业务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及“根据业务实质实行‘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规范全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严格遵循中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


按照条块结合原则,根据业务实质和属地原则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三)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四)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三、重点整治领域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虚构标的,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进行违规债权转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不得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二)股权众筹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构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应与传统金融企业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其他各类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须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节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监管过程中要特别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分领域牵头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发布公告、建立举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鼓励通过网站、电话等多渠道举报,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完善行业自律。


组建西安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严格执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加强自律惩戒,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宣传政策,强化舆论引导,加强政策解读,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分领域组织实施。


按照省政府部署,西安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打非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并将各阶段工作结果报陕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辖内专项整治工作。


(二)驻地金融监管机构职责。


陕西银监局牵头负责西安市P2P网络借贷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陕西证监局牵头负责西安市股权众筹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陕西保监局牵头负责西安市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三)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7月10日前向市打非领导小组报备。市工商局牵头负责提供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基础名单,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协调维护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及其保障体系建设,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配合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市建委、市房管局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市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等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


导各级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委维稳办、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相关维稳信访工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供销联社等相关单位要对管辖行业企业以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支持配合工作。整治过程中相关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实施必要的账户查询。


(四)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区、县、开发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辖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7月10日前向市打非领导小组报备。在各分领域牵头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完成辖内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结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要求,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给予充分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六、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中旬)。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责任部门,迅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配合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进驻辖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全面掌握辖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情况和问题,结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及辖区维稳要求做好相关预案和应对工作。


市工商局提供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基础名单,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转交各分领域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完成各自所负责领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排查。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分领域整治牵头部门于7月10日前向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所负责领域排查情况报告和本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各部门排查对象基于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发的企业名单,但不限于名单范围。名册上报形式见附件)。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有一方不在我市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省市的沟通合作,互通排查情况。


市公安局根据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确定的名单,启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排查,对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高管依法采取管控措施,防止“跑路”和资金外逃。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并报告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1月中旬完成)。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本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各分领域牵头部门在11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市打非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市打非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分领域牵头部门于2016年12月20日前形成分领域整治报告,各区县、各开发区于2016年12月20日前形成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分别报送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陕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西安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排查名册


附件


西安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排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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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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