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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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5月3日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


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保洁人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环卫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保障道路清扫保洁员合法权益


(一)提高收入水平。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西安市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以后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300—5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发放,最低不少于每月300元;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日25元标准执行(以每月21个工作日计算)。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二)落实社会保险。各相关单位和环卫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与道路清扫保洁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保障劳保福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每年发给道路清扫保洁员取暖费、降温费,并随新政策出台进行调整;道路清扫保洁员一次性劳保用品(包括肥皂、毛巾、雨衣、胶鞋、手套、防雾霾口罩、反光背心、草帽等)所需经费,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核拨。合理安排道路清扫保洁员工作量和休息时间,配齐休息日、节假日轮班人员。


(四)健全风险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切实增强道路清扫保洁员作业中可能出现意外事故的风险抵抗能力。


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道路清扫保洁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每人每年8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六区政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其它区县、开发区自行负担。


(五)实行定期体检。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霾等职业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道路清扫保洁员健康管理档案,依法落实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每年体检制度,具体标准由区县、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所需经费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六)强化技能培训。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岗位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落实全员培训制度。


二、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改造升级


(一)加快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各级环卫部门要根据我市环卫工作实际,统筹考虑、逐步增加、更新环卫保洁车辆,降低道路清扫保洁员劳动强度,提高安全系数。加快推广“迷你型”机扫车、电动保洁车。通过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采用不同的清扫机械等措施,推进环卫机械化作业(具备机扫条件的机扫率不得低于85%,根据全市道路增加情况适时调整)。


(二)不断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积极探索我市市容环卫“互联网+”的新路子,采取“政府+企业”的模式在城区试点推广“智能环保分类果皮箱”、“多功能工具箱”,试点道路以外路段的果皮箱按照“统一规划定点、统一设置标准”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


三、优化市容环卫行业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市城管局、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标准、安全规范等制度规定,修订环卫行业工作定额。并根据区县、开发区保洁面积,核定各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员编制。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上标准,自行招聘、解聘道路清扫保洁员。要将环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做到运作有序规范,考核与奖惩挂钩。


(二)推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模式。建立环卫作业服务经营服务许可证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企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与环卫作业企业签订合同,明确道路清扫保洁员工资待遇的具体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备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环卫企业签订的合同,并切实加强行业监管。


四、构建市容环卫行业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改善道路清扫保洁员待遇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贯彻执行;要进一步落实定编定岗工作,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逐步改变解决道路保洁队伍人员老化问题。要参照《实施意见》制订本辖区改善村镇道路清扫保洁员待遇的政策和措施;市城管局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行业标准,并会同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区县、开发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资金保障。本次调整工资增资部分所需经费按我市现有四类地区区别对待,具体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分别承担;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分别承担;各开发区自行承担。调整工资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强化安全保障。严格落实环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不断提高道路清扫保洁员的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城管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款式、统一确定供应商”的原则,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员作业标志服装、警示隔离墩样式的配购标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安全系数。


(四)强化监督保障。人社、城市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容环卫行业用工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要限期责令整改。要将道路清扫保洁员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环卫单位市场准入和评价条件,规范环卫单位用工行为。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市容环卫执法力度。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殴打、伤害、侮辱道路清扫保洁员的行为。


(五)强化舆论保障。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环境、尊重保洁员劳动成果、理解支持保洁员工作的良好氛围。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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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