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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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节庆及展会活动的管理,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2〕18号)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以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产业而开展的节会庆典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物产资源的展示和推广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会庆典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大型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上述七类大型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以下范围:


(一)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二)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三)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表彰大会”、“才艺大赛”等规格较低、规模较小、非全省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四)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各类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规格较低、规模较小、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庆祝活动。


第五条 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节庆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对省委、省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议。


(三)对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主体。


(四)对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以领导小组名义受理和审核其备案申请,并函复申请备案主体。


(五)对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名单,以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备案。


(六)起草以省委、省政府或领导小组名义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或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的我省节庆活动项目审批、备案等文件。


(七)汇总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节庆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并起草以领导小组名义报送全国领导小组的总结报告材料。


(八)设立和管理节庆活动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九)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为: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三)省会城市(西安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的节庆活动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除第七条(二)(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九条 各市应明确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节庆活动报批、报备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各类节庆活动。如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一条 节庆活动的申请程序: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3月或者8月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直接向省委、省政府申报;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须先向当地市委、市政府申报,由市委、市政府汇总审核后向省委、省政府申报。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节庆活动的,应及时申报,省委、省政府收到申请距举办节庆活动不足3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参与举办的节庆活动,由具体承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主办单位于每年4月或者9月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省会城市(西安市)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节庆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确需冠以上字样的节庆活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节庆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包含是否评奖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及举办理由依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三)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五)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材料(公祭类)。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七)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需一式5份。


第十三条 举办公祭类、特色物产类、涉外、旅游类、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在提出书面申请前,需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由省委、省政府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


(二)申请举办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外事或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举办旅游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旅游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民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申请举办节庆活动涉及评奖的,应按照《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七)节庆活动涉及营业性演出的,应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省委、省政府审批节庆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主办单位举办节庆活动的请示后,批转领导小组办理。


(二)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单位。


(四)主办单位根据批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


(一)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系列化节庆活动审批实行一节一报批原则。对于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原则上只审批主体活动,子项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二)严格控制城市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省会城市(西安市)以外的各市、县(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城市周年庆典活动。


(三)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四)严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六条 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省委、省政府机关原则上不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对于多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方或举办地优先原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中涉及的举办节庆活动事项,不作为上级部门同意其举办节庆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各市、有关省直单位应将上一年度主办的各类节庆活动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需再次举办的,且活动名称、活动内容、主办单位、活动周期无变化的,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应在节庆活动举办前1个月;如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等要件之一有变化,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由具体承办单位所在地的市委、市政府或由主办活动的省直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提出意见建议,上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向全国领导小组报送备案申请。


(四)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要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由领导小组报送全国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主办单位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或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意见,上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同意备案的,以领导小组名义函复主办单位;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备案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备案内容包括:


(一)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首届或上一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四)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


(五)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外事主管部门、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复函。


(七)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备案材料需一式5份。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家库,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对节庆活动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年节庆活动情况,选取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节庆活动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分类评定、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法,全面了解节庆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所属事业单位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第三十条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邀请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事先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节庆活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公布审批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名单。对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节庆活动,应于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网站或有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于每年4月底前在省政府网站或有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节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节庆活动如有违规办节的行为或评估不合格的,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二)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办节的,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办节并对主要负责同志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属和省属控股企业举办节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陕西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展会活动,是指我省党政机关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举办展会活动包括单独主办和共同主办两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实施意见,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快转变职能,减少举办展会活动,建立退出机制,注重展会活动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培育,切实发挥市场在展览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庆典、研讨会、论坛和展会等活动进行审核批准、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商务厅负责展会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展会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由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经党中央、国务院首次批准后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展会活动由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除第(一)款以外的省级(含)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


(三)经省委、省政府首次批准后,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八条 省商务厅是展会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省委、省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首届展会活动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单位;


(二)受理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申请;


(三)对省委、省政府首次批准后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展会活动项目,进行审核并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单位;


(四)汇总、考核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和省直各部门报送的展会活动项目总结报告,起草年度展会活动管理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五)设立和管理展会活动专家库,对展会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展会活动分级审批的程序。


(一)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由主办单位(有多家主办单位的由第一主办单位,下同)提前12个月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已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由主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应当按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展会活动涉及营业性演出的,应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名称或主题涉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内容的展会活动,应当事先征得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申请举办行业发展成果展示交流的非经贸类展会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各类展会的涉外、涉台事项,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外事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举办展会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包括展会名称(涉外展会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共同主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原件;由中方与外方政府、国际组织或相关机构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中外方合作协议;


(三)展会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的领导同志及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


(五)招商招展方案;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注明举办理由;


(七)展会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八)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九)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复函或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就展会涉外、涉台事项审批同意的复函;


(十)办展机构跨省区市举办展会的,应当提供展会举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原件;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申请举办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或申请函,包括展会名称(涉外展会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首届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上届展会活动会刊及总结;


(四)本届展会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的领导同志及外宾范围);


(五)本届展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举办的展会活动,可冠以“中国+地名”字样;其他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举办涉台展会活动应当冠以“海峡两岸(地名)”“两岸(地名)”“地名简称+台”“对台”“地名+台湾××会”“台湾××会(地名)”等字样,展会名称不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和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展会活动,由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或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由省商务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已经批准的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再次申请举办的,由省商务厅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请单位,并将批复文件抄报省委、省政府。前次展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一)发生涉外、安全等方面的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不按批准事项开展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举办展会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聘请展会行业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组建专家小组,建立展会专家评估管理制度,实行展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中涉及的举办展会活动事项,不作为上级部门同意其举办展会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书面提出正式申请。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批准举办展会后1个月内应当将展会活动项目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展会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举办的,应当按照依据明确、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履行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以支持、协办、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展会举办活动;不得在人民团体和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的行业协会及企业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中挂名主办单位;也不得下发组织参展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展。


第二十四条 各类展会活动,原则上不邀请省级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省级领导出席的,应当按照展会活动举办的主题、活动内容、活动规模确定邀请对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必须在展会活动开幕前3个月按照规定程序和归口,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原则上不安排多位领导出席同一个展会活动或同一展会的不同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应当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应当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展会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展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邀请外宾、台湾人士出席展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出邀请。


第二十八条 举办展会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向下级单位、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转嫁费用;


(三)借举办展会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展会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格禁止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严格控制在展会活动期间举办隆重的开闭幕式和大型文艺演出,严格禁止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和道德劣迹的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第三十条 展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就活动内容、成果、费用、总额和支出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自查,审批单位可通过省商务厅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展会活动进行审计,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展会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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