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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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加强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


西安市加强户外田野旅游活动


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自驾游、自助游、散客游等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区县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以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夯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旅游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效率为重点,形成机制健全、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工作格局,确保我市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及时处置危及户外旅游活动的险情、灾情。


(二)完善防汛、防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提前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三)加强山区和重点峪口内通信基站建设,拓展灾害预警预告方式,确保第一时间向游客和市民发布预警信息。


(四)加强对山区河道、暴雨洪涝灾害威胁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勘测,划定安全避险场所,并完善相应安全设施。


(五)严格落实封山指令,危险情况下,对重点峪口游客进山实施管控;对游客密集区域和场所,限定最大承载量,做好预警、预报和疏导、分流工作。


(六)规范户外景区和农家乐管理,禁止在景区及峪口安全防护工程内及周边乱搭乱建。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


(八)加强游乐设施安全检查。


(九)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十)加强旅游高峰期的交通管理和疏导,确保道路通行畅通。


(十一)强化公益宣传引导,在河道、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提高游客防灾、避险意识。


(十二)加强对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安全生产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三)引导和规范游客安全旅游、文明旅游行为。


三、责任分工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务部门负责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以及对重要峪口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划定重要峪口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对危险区域采取蓝线控制,进行风险隔离管理;在危险河段设立警示标识,禁止游客进入河道内垂钓、游玩、嬉水;加强综合执法,对擅自进入河道垂钓、游玩、嬉水的游客采取劝阻、制止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相关区域划定安全避险场所,明确标识和路径;水务、国土、秦岭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山区河道、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完善防护工程体系,确保防洪安全。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和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区(县)、街道(镇)、社区(农村)三级基层应急信息员网络,拓宽应急信息收集渠道,确保应急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四)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和发布长、中、短期天气预警、预报,为防汛应急提供天气气象信息。


(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根据地质条件和防汛要求,对沿山农家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切实排查安全隐患;对位于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建设施,以及侵占河道的农家乐,一律予以取缔、拆除。工商、卫生、水务、国土、农林、环保、旅游、秦岭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导检查。


(六)工信部门负责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预警信息传输畅通。


(七)文广新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广播电视台,对重要时段和极端天气气象在第一时间进行滚动播发、播报及预警;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同步发布预警信息,提醒警示游客。


(八)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恶劣天气下景区关闭制度。


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户外景区、重点峪口游客进山管控方案,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严格控制游客数量;落实封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在进山峪口主要通道设立警示标识、监控设施和值班岗亭,安排专人值守,实时掌握车辆、人员进山情况;明确景区活动禁区,限制游客以任何形式进入景区限制活动区域。在接到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进行封山、封路、封峪,实行24小时值守,禁止游客进山;对已进入峪口内的游客,要做好人员车辆疏散撤离、避险引导工作。


(九)农林部门负责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涉林区县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夯实责任。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进山游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森林防火期,加强火源管理,对游客密集区和高火险区域要加强巡查、检查,在进山主要通道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检查、宣传、收缴火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火种(打火机、火柴、燃油、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林区。要加强对林区农家乐、野外露营地的用火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野外烧烤点。在防火戒严期,接到市政府(区县政府)发布戒严通告后,一律禁止游客上山入林。


(十)质监部门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山区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管理,健全完善道路标识、标线,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营安全。


(十三)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在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对山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秩序监管,及时处理各类交通事故;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有关区县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重要峪口设置安全信息指示牌,及时发布峪口内道路交通信息、停车场车辆停放信息,指挥、疏导车辆正常有序行驶和停放。


(十四)体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外体育运动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的地方,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活动涉及地区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十五)宣传部门负责普及宣传、培训防洪避险知识,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旅游、环保、文广新、秦岭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游客安全教育和文明出行的宣传工作。


(十六)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十七)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向游客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十八)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游客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将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共同提升我市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水平。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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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