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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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范本市居住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公安、人社、房管、教育、发改、民政、卫计、财政、税务、交通、司法、社会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六条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七条 申领居住证,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须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


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近期照片、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九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日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证签注。


申报居住证签注,本人或代办人须提交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换领。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申报居住证签注,免收费用;申报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居住证管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居住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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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