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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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西安市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素质工程建设,提升企业职工创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劳动模范、职业技能带头人、职工技术创新能手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职业技能带头人或职工技术创新能手作为负责人,并以其名字命名,同时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人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市级职业技能带头人或职工技术创新能手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积极承担本行业、本单位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一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一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五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企业的智囊团、创新的发电机、攻关的加速器、人才的孵化器、和谐的催化剂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六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劳动模范、职业技能带头人和职工技术创新能手技能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名师带徒、技能“一帮一”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七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类别:一是科研攻关型工作室,突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二是质量效益型工作室,以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效益为主;三是技术改进型工作室,组织职工围绕现场生产等急难险重任务,开展小改小革、工艺创新;四是管理服务型工作室,组织职工提高劳动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五是技能型工作室,搭建学校交流互动平台,促进职工岗位技能长才。


第八条 自2016年起,市政府每两年命名一批西安市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新工作室须在各区县、各开发区及市级各相关部门一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各区县、各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产业工会申报,经市总工会考核评审,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命名。市总工会对市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管理制度。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建立台帐制度。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要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命名的市级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每家20000元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企业行政拨付专项资金,原则上也应给予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将建立直接联系通道,加强对职工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三条 创建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载体。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人才培养规划,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工会力推、企业主体、职工参与”的创建活动格局。


第十四条 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积极帮助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其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县、各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产业工会要广泛宣传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其成果及经验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要利用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职工创新工作室打造为我市创业创新的亮点品牌,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七条 各区县、各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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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