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6〕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关于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意见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
乡村旅游是我市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带动作用大,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发展乡村旅游是实现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3〕25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1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乡村旅游科学、规范、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的有关精神,着力完善乡村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培育一批富有特色具有竞争力的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点),基本形成种类丰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格局。
具体目标:通过3年时间(2016年—2018年),力争培育和扶持30个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点),10个乡村旅游休闲、度假、体验综合体,10条以上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新建和改造60个乡村旅游公厕。乡村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每年保持在20%左右的增幅。
二、扶持原则
(一)加强对乡村旅游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引导扶持,充分发挥政府顶层设计的作用,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以乡村旅游助推城乡统筹发展。
(二)加大市、区县财政投入力度,优先扶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培育特色项目。按照“相对集中”、“择优扶持”和“绩效优先”的原则,确定扶持对象。
(三)扶持项目按照我市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产生,每年依据项目类型对入围乡村进行重点扶持。对个别发展潜力大的,可根据情况连续扶持。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扶持对象:具有乡村旅游特色的村、镇,乡村旅游主题园区,集休闲、度假、体验为一体的乡村旅游综合体。
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乡村旅游基础和文化元素,且已形成一定的游客规模。
(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领导班子。领导团结有力,发展思路清晰,能够积极带动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共同致富。群众对发展乡村旅游认识到位,思想和行动一致。
(三)能够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动广大群众通过集资入股、产权入股等形式,成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利益分配机制明确的公司或合作社,投资开发乡村旅游的,进行优先扶持。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前期必要的相关手续。
(五)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扶持重点
(一)突出规划先行。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点)的规划编制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规划必须符合当地特色和实际,要可操作、可实现,防止高、大、上或千篇一律,缺乏特色。
(二)完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路、水(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电、通讯、绿化美化、餐饮、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旅游标识系统、垃圾箱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培育特色项目。支持和鼓励区县大力开发休闲度假型、综合体验型、文化主题型、民俗风情型等具有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与文化、宗教、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四)加大市场开拓。建立和完善乡村旅游宣传促销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举办系列节会活动,提升产品的市场形象。加大智慧乡村的开发力度,通过网络促销、网络预订,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支持区县和经营户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兴媒体加大市场的营销力度。
(五)加强人才培训。加强对乡村旅游带头人、经营户的经营管理和技能培训。通过送教上门、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五、扶持措施
(一)支持乡村旅游规划的编制,市财政将按规划编制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点)新建的路、水、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旅游标识系统等项目,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项目投入额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推进乡村旅游特色休闲项目建设。对开发和推出具有市场吸引力的文化体验、生态休闲、温泉度假、康体养生等特色休闲乡村旅游产品,市县两级财政按照项目投入额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四)支持区县开展乡村旅游推广与营销。凡在市级主流媒体开辟乡村旅游宣传栏、每年开展2次以上宣传促销活动、举办2次以上乡村旅游节庆活动的,根据规模内容和实际效果,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乡村旅游。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认定的特色旅游名镇,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认定的特色旅游名村(或示范点),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支持农民和各类经济实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旅游带头人、投资商由市旅游局给予通报表彰。
六、扶持方式及工作程序
(一)扶持的方式主要包括: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入等3种方式。其中:对投资全部或大部分资金通过贷款融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给予补助,贴息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企业投资的大型项目优先采取优先股股权投入方式扶持,期限3—5年,股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项目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或财政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扶持。对于成立了开发公司或合作社的,优先采取贴息和股权投入的方式,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二)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1.每年下半年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次年度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资料按要求上报至区县旅游局、财政局,由区县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至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明确绩效,填写上报《绩效目标表》。
2.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从旅游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与市旅游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评审小组。
3.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量化打分、结果公示等环节,确定最终扶持的项目。
4.市级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监管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西安市旅游项目竣工检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扶持资金来源
市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育特色旅游项目投入,200万元用于旅游规划补助),从旅游宣传促销费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被扶持项目所在地区县财政按1∶0.5进行配套(仅限于旅游发展专项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800万元),即每年400万元。市县两级合计每年安排1500万元(其中市1100万元,区县400万元),三年共计安排4500万元。
同时,鉴于乡村旅游建设投入所需资金量较大,鼓励相关区县、镇、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PPP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共同建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八、扶持期限
对乡村旅游的财政政策扶持期限暂定为3年,即2016年至2018年,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定。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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