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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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5〕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和“社会和谐、城市宜居”的新要求,加快构建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匹配西安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区域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4500元/人。努力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在西安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完善民生保障机制,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基本保险有效结合。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推进重度残疾及失独老人意外险项目开展,扩大独生子女意外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四)支持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发展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推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大力发展个人和企业团体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加强政策协调,争取西安成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先行试点城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推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探索社会保险的商业承办运作模式,推动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市各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各类医疗、疾病保险、护理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六)利用保险机制推动公共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向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方式,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作机制,合理确定保费水平和承办费用,推动承办公司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系统相关数据的对接。支持保险机构与医保部门合作,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推动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型业务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七)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动校园责任险、食品安全险、旅行社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发展。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质扩面,鼓励涉重金属类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发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劳务派遣和实习安全责任险、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鼓励建筑企业投保建筑质量保险。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切实发挥商业保险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参保。支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加快实现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全覆盖。结合我市农产品特色优势,探索开展绿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四、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八)发挥保险风险防范作用。充分发挥保险事前风险防范作用,探索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水平。建立保险业与民政、气象、消防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不断提高保险补偿在重大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将社会治安保险、农房保险和“一元民生”保险,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九)建立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开展财政支持下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探索以政府出资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地震、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巨灾风险保障。逐步建立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


五、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加大支农惠农力度


(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鼓励各涉农区县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结合当地优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开发、试办银保结合产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推进“三农”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保险机构与财政、农林、国土、气象、水利等市级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林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十一)不断扩大“三农”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新品种,适度扩大设施蔬菜大棚、猕猴桃、葡萄等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提高保费补贴标准,适时开展公益林、农房等涉农保险,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扩大农房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林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


六、深化保险服务功能,提升我市保险业发展水平


(十二)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加强与保险机构总部的联系,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结合保险资金特点创新投融资方式,综合运用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各种金融工具,为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三)引导保险服务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科技保险试点覆盖面,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完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加快发展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发展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保证保险。以服务曲江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为突破口,创新发展文化产业保险、演艺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加快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办)


(十四)引导保险服务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保险服务我市外贸发展、综合保税区建设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提高出口企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境外投资保险,支持我市企业开展海外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完善我市保险市场体系。依托西安区域性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大力发展保险总部经济,增强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支持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各类分支机构及保险研发中心、资金运用中心、数据备份中心等后台机构。争取组建区域性的保险集团公司和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七、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支持政策


(十六)建立互动协作机制。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与市级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建立保险业与公安、司法系统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探索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机制,保障保险市场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院、市检察院、陕西保险业协会)


(十七)优化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区县、开发区结合实际,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如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等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各区县、开发区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十八)加大财政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减轻保险机构、营销员税收负担,防止出现多征、重征现象。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猕猴桃、葡萄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继续给予财政支持,合理利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额度制定符合实际的农业保险补贴机制,探索减少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引导更多农户参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及具体方案,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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