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5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
2.1.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6
2.1.2办事机构及职责 …………………………………7
2.1.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7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8
2.2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8
3.应急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8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9
3.1.2重大地震灾害 ……………………………………9
3.1.3较大地震灾害 ……………………………………9
3.1.4一般地震灾害 ……………………………………9
3.2响应分级…………………………………………………10
3.2.1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0
3.2.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7
3.2.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20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22
4.2震情速报…………………………………………………22
4.3灾情报告…………………………………………………22
5.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强有感地震应急…………………………………………23
5.2平息地震谣传……………………………………………23
5.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23
5.4应对毗邻震灾……………………………………………23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24
6.2调查评估…………………………………………………24
6.3灾后重建…………………………………………………24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24
7.2指挥平台保障……………………………………………25
7.3物资与资金保障…………………………………………26
7.4避难场所保障……………………………………………26
7.5基础设施保障……………………………………………26
7.6宣传、培训与演练………………………………………28
8.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与奖惩…………………………………………28
8.2预案管理…………………………………………………29
8.3预案修订…………………………………………………29
9.附则
9.1以上、以下的含义………………………………………30
9.2预案解释…………………………………………………30
9.3预案实施时间……………………………………………3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毗邻我市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多方联动、分级负责、分类启动、属地为主、公众参与、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发生后,西安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级有关部门、驻地有关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凤城八路101号,值班电话:86786111)。
2.1.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西安警备区司令员和分管副市长担任。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及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西安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武警西安支队、市地铁办、西安铁路局、西安海关、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西安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系方式见附件1)。
市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各区域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指挥协调对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援;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各种抢救抢险抢修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执行国务院及省、市委和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督促检查区县地震应急准备与落实情况;地震应急时,负责地震速报、震情趋势判定、震情跟踪监视和了解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震情信息通报、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协助、承担现场信息采集与回传、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地震监测中心。
市应急办为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震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地震、交通、地铁、水利、通信、电力、建设、国土、卫生、消防、房管、环保、气象、安监、市政等行业专家组成(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支持。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2.1.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机构、灾区政府、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抗震救灾指挥工作的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与区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等进行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灾区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帮助受灾地区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2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县成立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3.应急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1.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估计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1.应对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1 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应急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县政府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3)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设立以分管副市长为领导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分管副市长根据现场需求临时指定。
2.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西安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行业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动员集结志愿者队伍做好赴现场准备。
(3)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4)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开展救灾工作。
(6)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3.应急处置。
(1)灾情收集与报送。
①各区县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办及时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②市地震局对地震灾情做出快速评估。
③西安警备区协调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市政府委派警航直升机等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
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陕西省测绘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⑤市应急办、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⑥市应急办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紧急救援。
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武警西安支队立即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安全生产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西安警备区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医疗救助。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心理援助;严密监控疫情,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和传染病发生;协调市外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筹集和组织协调灾区急需的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4)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安置失去住所群众;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市房管局、市建委负责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震损建设工程的应急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下拨救灾资金。
灾区政府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出抗震救灾募捐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陕西省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
(5)应急通信与供电。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与灾区现场的通信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应急通信畅通。西安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利用无线电管理技术等手段辅助灾区建立无线通信联络。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运营企业抢修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交通运输。
市交通局、西安铁路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公路、铁路、空港等,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及飞行器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人员疏散运输工作;市公安局加强交通管制,及时疏导被堵交通。
(7)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及时抢修受损台站,利用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强化地震监测,加大震情会商密度,适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提出防范建议,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
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负责对可能发生严重次生水患的区域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国土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公安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西安支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9)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10)涉外事务。
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旅游局、西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外侨办、西安海关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西安市手续事宜。
(11)社会动员。
市政府动员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区(县)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市委动员志愿者做好支援灾区准备。
(12)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3)恢复生产。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商务局、市农林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市政公用设施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4.区县应急。
各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民政、地震、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灾区所在区县政府迅速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在市政府领导下,灾区所在区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等配合工作。
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应急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组织对灾区实施救灾支援。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设立以分管副秘书长为领导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副秘书长根据现场需求临时指定。
2.应急部署。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3)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3.应急处置。
(1)灾情收集与报送。
①区县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②市应急办、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③市应急办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紧急救援。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根据灾情,就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市地震局通知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做好出队准备,根据市政府命令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灾区政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西安警备区协调灾区附近驻陕军事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计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3)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
市房管局、市建委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房屋地震安全鉴定工作。
市食品药监局组织相关单位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药品药械。
(4)应急通信与供电。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运营企业抢修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5)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国土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进行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6)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西安支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8)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区县应急。
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抄送市民政、地震、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灾区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震情、灾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自救互救,开展抢险救援,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3.2.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应急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受灾区县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
2.应急处置。
(1)灾情收集与报送。
①区县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②市应急办、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市应急办汇总灾情并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震情监测。
市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3)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4)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3.区县应急。
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抄送市民政、地震、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灾区区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4.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区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4.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区县两级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县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民政局、市应急办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灾情及相关情况报市政府。
5.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区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5.2 平息地震谣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时,市地震局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5.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政府。
5.4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毗邻市(区、县)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市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情况,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做好有关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调查评估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发生机理、产生影响、责任分工落实、生态环境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市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
6.3 灾后重建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原则,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西安警备区、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武警西安支队、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及各区县政府等加强专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陆地搜寻与救护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队等行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市水务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及各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配备、完善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经常开展协同、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训练、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2个小时内能够赶赴灾区。
各部门充分发挥团市委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区(县)地震部门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等涉及指挥系统建设所需基础数据的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县政府,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发改委、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单位,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中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作。
市发改委和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抗震能力建设及电力运营管理,保障抗震救灾电力供应。
市交通局、西安铁路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市地铁办等单位要加强公路、铁路、民航、地铁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对管道输送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加强监控,防止灾害发生。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研究专项活动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开展应急救援领域课题研究,组织研发相关技术装备。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应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系统,为地震灾害应对提供科技支撑。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开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及地震应急预案,增强防震减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防震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办)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要加强人口密集场所及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的地震应急演练。
8.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政府组织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预案可操作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同时报省地震局、国家地震局备案。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见附件1)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镇政府(街办)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本区县地震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制订(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区、县)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8.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一般为5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9.附则
9.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7日发布的《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2.西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成员联系方式
附件1
西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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