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制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5〕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制,加强各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全面提升自然灾害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损失。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决策和协调体制,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社会动员、应急保障和保险等机制建设。坚持市、区县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灾民生产自救的工作原则,强化灾情管理、灾害救助、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资金投入等制度建设,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处置各类自然灾害,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建设。
1.健全完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成立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市级有关涉灾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不断修订完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救助预案,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形成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应急办、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2.健全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各涉灾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机制,增强综合监测和预警能力,逐步提升系统性、综合性预报预警水平。国土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体系和监测预警系统;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引发灾害的病险水库、河堤、水坝等水利设施的监测预警;农林部门要加强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农作物病虫害等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地震部门要优化完善地震监测台网,推进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气象部门要在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区县、镇村,加快建设自动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实现对可能诱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气象灾害的自动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3.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市、区县两级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机制,重点构建涉灾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模式,建立完善灾害信息报告、发布制度,不断提升自然灾害灾情信息规范化管理水平。各涉灾部门要将本行业灾害信息情况统一报送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统一上报,并及时对外发布灾情信息。(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4.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要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培育,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各涉灾部门现有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提升灾害信息数据采集报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健全完善符合市情、投保方便、定损准确、赔付快速、回访及时的“三农”保险工作机制,加强保险理赔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不断推进“三农”保险从政府推动向市场化运作转变,切实提升受灾农户抵御灾害风险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二)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制度建设。
1.加强应急保障。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制订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增加储备物资数量和品种,加强对救灾储备物资的统筹管理,建成市、区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通信和救灾装备保障制度,建立与公车改革相适应的救灾车辆保障政策,市、区县两级有关涉灾部门要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应急办、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2.加强灾情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3〕215号),加强对灾情发展趋势的科学研判,提升灾情数据统计上报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研究制定灾情会商评估和对外发布办法,实行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冬春受灾群众救助需求评估、年度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评估,为全市灾害救助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3.加强灾后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管理。灾害发生后,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结合实际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办法,明确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倒损民房修缮重建、农业生产恢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主要任务,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和倒损民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市政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4.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规定,制订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救灾资金申请下拨发放要求,结合实际确定灾害救助标准,实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考核,不断提升灾害救助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1.加强自然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在充分发挥现有气象、防汛、地震、地质、森林防火等监测预警体系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加强装备,不断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继续推进公安、国土、水务、交通、农林、地震、气象等涉灾部门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通过灾情会商、信息共享,不断提高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性、覆盖面和准确率,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决策指挥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2.加强灾害风险综合防范能力建设。加强防汛抗旱、防震抗震、农村危房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程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水库、堤坝、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综合治理,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工程防御能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城乡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房的抗震设防水平;有效利用学校、公园、体育场等现有场所,因地制宜搞好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快西安市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项目建设,扎实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继续搞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防灾减灾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各区县政府)
3.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区县、镇街、社区(村)为单位,结合实际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救灾工作队伍,并加强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灾处置能力;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服务联动机制,培养和发展稳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军队协同政府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抢险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专家会商机制,加强救灾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灾工作科学决策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应急办、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地震局)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夯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时限,制定工作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应按照任务分工,每半年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市民政局 党晓春 86786749)。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将防灾减灾救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力度,将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防灾减灾救灾事业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任务分工,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工作机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制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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