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10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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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西安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合理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构建分工合理、协作顺畅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对形成科学有序的就医秩序,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切入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将优秀人才、适宜技术、优质服务下沉到基层,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打造人民满意的“健康西安”。


二、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医疗、医保、药品、价格、信息等手段,形成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紧密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首诊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制度,为患者提供全程、系统、便捷的医疗服务。2015年下半年,全市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体系;2017年,完善分级诊疗制度,逐步实现90%患者在区县域就诊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诊疗工作由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保障分级诊疗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政策引导。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医保、药品、价格等配套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调节作用,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引导群众分级诊疗,建立合理的就医秩序。


(三)稳步推进。把握稳中求进、服务大局的基调,积极宣传引导,稳步推广,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


(四)方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导向,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连续、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四、工作模式


按照城区、郊县医疗服务的不同特点,在城区建立医疗联合体加全科医生制度模式,在远郊区县推行县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模式,引导人才、技术、服务下沉到基层,逐步建立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符合市情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一)实行基层首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二)完善双向转诊。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可以越级向上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鼓励优先开展医疗联合体内部的转诊工作。建立全科医生体系,双向转诊要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的原则,在全科医学体系内规范有序进行。


(三)落实急慢分治。保障医疗安全,落实急慢分治,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要实行急慢分治,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确有需要的按规定有序转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急诊患者和术后复诊患者可不经转诊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鼓励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开展分级诊疗工作。探索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


(四)推进上下联动。按照政府倡导、就近方便、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疗集团、医疗联合体、医疗服务县镇村一体化、对口支援、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稳定发展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满足患者接续性医疗服务需求。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层能力建设。(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


1.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为基层定向招聘医学本科生,各区县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招聘本科生。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抽调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到基层工作。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镇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


2.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财政预算政策,深化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重新定编定岗。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收入分配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积极性。


3.继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按规定配备医疗设施设备,全面完成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构建全科医生体系。(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编办)


1.按要求配备全科医生。每个基层医疗机构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全科医学科,配备相应的全科医生,由全科医生全面负责所在医疗机构全科诊疗和双向转诊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内容,着力提升全科医生的心理咨询、慢病康复、社会服务等能力。


2.推行二、三级医院全科医生团队到社区服务制度。二、三级医院的医疗专家、技术骨干组成的全科医生服务团队,要定期到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并到社区提供医疗服务。


3.在收入待遇、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稳定队伍,调动积极性。


(三)推广家庭医生签约。(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推动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全科医生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负责签约居民初诊、分诊和双向转诊协调,并向签约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程健康管理。


(四)规范双向转诊服务。(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1.各医疗机构要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陕西省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的要求,制定、公示本医院疾病诊疗目录,并结合患者实际情况进行转诊。


2.各医疗机构应成立双向转诊办公室,负责双向转诊患者的安排、协调,同时依据上转预约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病床,转诊患者可优先获得转入医院的门诊与住院服务。各医疗机构之间要密切协作,建立双向转诊协议关系和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便捷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


3.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分级诊疗程序,建立转诊考核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整体绩效和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将医疗机构转诊率纳入考核指标,控制向上转诊,鼓励向下转诊。


(五)稳步调整医保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1.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基本医疗保险采取鼓励性政策。符合转诊规范的上转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康复期下转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对于不按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基本医疗保险采取约束性政策。在统筹区域外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等情况采取降低报销比例的办法,降幅不低于原报销比例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在统筹区域内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等情况通过拉大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就诊。


3.对三类特殊情况放宽转诊要求,报销办法暂维持不变。一是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二是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等赴外人员,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三是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


(六)保证基层合理用药。(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


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在规定范围内按比例增加药物品种,满足转诊患者用药需求。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大处方点评力度,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目录外药品管理,确保合理用药。


(七)控制医药费用增长。(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物价局)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制定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相关政策,理顺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体系,引导患者分流就诊。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提高区县级及以上医院使用基本药物比例,规范临床抗生素使用,实施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控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不合理增长。


(八)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各区县政府)


统筹规划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功能,建立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整合医疗信息资源,打破医疗机构间信息壁垒,实现诊疗信息跨机构、跨地区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协同系统、远程诊断系统及远程培训系统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新技术为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就诊手段及信息化支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改重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统筹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分级诊疗工作顺利开展。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落实社区、镇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保障基层人才培养引进、上级医师派驻等分级诊疗工作所需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调整医保政策,在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资待遇方面向基层倾斜,畅通基层进人渠道。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支持配合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制定转诊程序,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


(三)明确工作进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在2015年11月15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分级诊疗实施方案,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并全面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到2015年年底,全市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通过监测评估,认真总结,2016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体系。


(四)严格考核评估。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资金补助和院长绩效考核挂钩。市医改办加强对工作效果的督导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政府也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做好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分级诊疗制度的目的、内容和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构建分级诊疗制度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分级诊疗的流程及转诊规范,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卫生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政策培训,确保配套政策衔接、措施落实。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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