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危险性较小的矿泉水、地热水、卤水、采砂、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含成品油经营)职责下放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职责下放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承接的职责。
1.承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职责。
2.承接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职责。
(五)加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划;拟订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辖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九)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机关财务、接待以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拟订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尾矿库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负责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计委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责任,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拟订工作。市市政局牵头负责燃气监管工作,起草燃气安全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对储配站、充装站和加气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充装活动实施安全监察,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查处燃气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加气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和燃气站点防火制度检查。市交通局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燃气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审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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