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西安市版权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职责。
2.取消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企业设立审批职责。
(二)下放及委托的职责。
1.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职责委托区县政府。
3.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职责委托区县政府。
4.将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审批职责委托区县政府。
5.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职责委托区县政府。
6.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职责委托区县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职责。
2.承接小功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职责。
2.加强对外传播能力建设职责,推动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走出去”工作。
3.加强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职责,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4.加强组织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职责,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
5.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6.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7.加强全市文化产业科技创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扶持、促进、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全市文化设施建设布局,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文化类会展活动;指导全市文化产业科技创新。
(三)负责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四)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五)负责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美术品经营活动及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的行业监管;负责对互联网文化活动及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负责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承担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责任;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及广告播出监管;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及社会管理。
(七)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广播电视站的资质审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市印刷和出版发行行业。负责管理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及音像制品管理;负责境外电视节目播出监管。
(九)负责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全市著作权涉外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社会综合治理、接待、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后勤服务及政务网站建设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政策咨询;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筹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系统人才发展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相关经济政策;管理所属单位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和全市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四)产业发展处。
组织拟订实施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扶持、促进、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负责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资源的优化配置,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文化类会展活动;指导全市文化产业科技创新工作。
(五)艺术处。
拟订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品种,指导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精品生产;组织全市性艺术比赛、展演和非营利性演出等重大活动;负责全市艺术研究、艺术教育和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
(六)公共文化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等公共事业建设;负责全市文化(图书)馆(站、室)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业监管。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负责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利用和发展,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省级、国家级项目评审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承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市场管理处(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网吧服务、网络游戏、美术品经营、业余艺术培训市场经营活动;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与执法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宣传管理处。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对重大宣传任务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市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区县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工作;负责重要新闻、重点专题、重大题材的广播剧和电视剧、对外宣传等节目的审查;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播出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奖项评比推荐及广播电视节目交流活动。
(十)广播影视管理处。
拟订全市无线、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的审核、上报、年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安排有关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鉴定以及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工作;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负责核发小功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负责全市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十一)版权管理处(出版管理处)。
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负责著作权合同审核和登记,负责涉外图书、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合同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审批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报刊记者站及其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二)印制发行管理处。
负责全市印刷和发行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变更、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及业务,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监督指导区县审批设立、变更、兼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及业务;审核上报设立出版物(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监督检查全市印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并负责年检;负责全市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印刷质量管理;负责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申报、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发行网点的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全市中小学教材、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发行工作;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对外文化交流处。
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依法管理本市对外文化交流合作项目;承办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协调、管理局系统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工作;指导市属各单位及各区县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合作与对外文化贸易。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扫黄打非”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1名)。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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