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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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职责。


2.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职责。


3.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职责部分下放区县政府。


2.将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4.将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审核、批准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出售、收购、利用、经营、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批准职责。


2.承接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职责。


3.承接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配置职责,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水务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全市水务、防洪、渔业等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地下水、地表水、空中水)。统筹兼顾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水价格的建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防洪论证制度;保障用水安全,组织拟订水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控制;监测江河、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审批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政、渔政执法工作,协调、仲裁跨区县水事、渔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对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和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河流、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和跨区县重要水利工程;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市属水利工程设施和灌区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村镇供水水源管理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城乡防洪、除涝、抗旱减灾及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治理以及水土流失预防、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负责全市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渔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水产品质量,负责水产养殖的科技推广;负责渔业资源及渔业环境的保护;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审核、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经营、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系统各基层法人单位财务审定和稽查工作;负责中、省下达我市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负责我市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稽查及审定评价工作;负责已建成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及资金监管;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程运行和管理。


(四)计划科技处(市移民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水利、水电、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主要河流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全市涉水项目的计划立项及实施监督;负责市级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综合统计工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承担市“八水润西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黑河平原段综合治理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水政水资源管理处。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等有关专业规划;组织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组织开展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全市自备井的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执法考核和评议;指导局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部门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承担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负责水工程、水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及其岸线、滩涂的治理开发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节约用水、农田排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灌区规划,指导机电排灌和已成灌区管理;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农村饮水安全、抗旱工作。


(八)水产渔政处。


负责全市渔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渔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渔业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等工作;起草渔业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制定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和质量标准,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拟订保护渔业、水生野生动植物的方案和措施;承担渔政执法工作,协调、仲裁渔事纠纷;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审核、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经营、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


(九)供排水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乡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的行业管理,拟订水行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的规划、计划、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负责编制城市河流、排洪渠道的治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十)水源地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和建设规划,组织审核水源工程更新改造方案;组织拟订重要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发布全市水源地水质旬报;负责黑河引水系统等城市水源地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核及供水系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和水政执法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和水污染行政执法工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监局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市水务局、市食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配合,完善协调配合与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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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