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与环境统计职责。
(二)强化统计新闻宣传、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数据解读、舆情监督及统计服务职责。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职责。
(四)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及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负责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抽样调查等,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一、二、三产业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规范管理统计信息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和舆情监督工作,完善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管理相关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负责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统计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九)负责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的管理;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承担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二)统计设计与执法监督处。
负责统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负责全市统计制度改革方案、地方统计标准、统计调查计划的拟订;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制度方法设计与改革;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等相关调查项目;负责统计执法督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分析研究;整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编辑《西安统计年鉴》等综合性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新闻宣传及有关舆情监督工作;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负责全市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数据提供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调查、资金流量、资产负债的核算工作;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及派生产业等相关统计工作;开展金融业统计调查工作;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装备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等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六)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状况等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及生态环境统计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房地产市场、重点项目建设等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重点商贸企业、旅游产业等统计监测;整理和提供外商投资、对外贸易、旅游、网络零售、会展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九)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劳动力状况、民生指数等统计监测;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服务业与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和服务业发展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信息化情况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电信、邮政、科教、文卫、新闻、体育等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负责农业普查工作;开展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等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二)数据管理处。
拟订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大型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和管理;负责统计数据及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负责统计信息化技术引进推广,指导统计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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