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8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和暂定级资质审批职责。
(二)加强城乡统筹建设管理职责,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进程。
(四)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拟订;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审定城建项目方案设计;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减排。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投资概算、决算的审核;负责城建项目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建设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一线工人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监督和指导区县、开发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牵头指导推进住宅产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建设。
(七)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综合协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牵头拟订城市综合开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监督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市重点村镇、试点村镇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十)承担建筑节能推进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与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市场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降耗。
(十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政策,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核落实;组织编制全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考核。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工程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计划投资处。
拟订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建设维护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合同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城建资金;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城市建设投融资建议,协调区县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推进城镇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五)综合协调处。
参与编制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协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城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工作,牵头组织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建设管理处。
负责组织城建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综合验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保护以及合理利用,承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指导建设监理、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建筑装饰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及工程建设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和创建文明工地的组织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八)勘察设计处。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设计优化工作;负责市场准入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九)房地产与综合开发处。
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核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管理工作;牵头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参与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城区政府做好综合开发项目的策划、包装和落实;牵头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检查验收。
(十)村镇建设处。
编制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村镇建设投资补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重点村镇建设,推进小城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和试点村镇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全市村镇建设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十一)科技与建筑节能处(市墙体材料改革发展办公室)。
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科技项目的转化、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行业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全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补助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发展、建筑节能新材料推广应用与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推广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大型节能项目,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十二)城建费用征收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和制度;负责组织统一收取城建费用及管理、分解与拨付工作;负责编报城建费用收缴统计报表;负责指导、管理各区县(开发区)城建费用统一征收工作。
(十三)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
研究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考核;组织公共停车场综合方案并联审查;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核落实。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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