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将企业设立登记、管辖职责(另有规定除外)下放区县、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加强的职责。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商事主体事中、事后经营行为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职责,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3.加强市场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4.加强涉旅企业及旅游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5.增加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相关工作,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商品流通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开展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负责全国驰名商标、全省著名商标的推荐、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一)负责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
(十二)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指导基层工商部门、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处(室)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治部。
1.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资档案、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承办对市局党委、政治部管理干部的配备、任免工作;负责对系统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拟订系统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基层队伍和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2.组织宣传处
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战、群团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系统评选表彰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工商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经费的申领拔付工作;负责工商系统统计工作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系统会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及装备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同级案件审核、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市场规范与合同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依法开展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局登记的内资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工商部门内资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工商部门内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负责市局登记的未年报内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工商部门内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协助省局做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工商部门查处内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承担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调研工作,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系统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工作;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工商部门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驻市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市分支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本市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工作;指导全市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负责外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商标监督管理处。
负责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检查规范注册商标、检查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负责对特殊标志的管理及商标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商标印制和商标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组织陕西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工作;承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分县局的商标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市企业的商标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户外广告设置规则;负责广告经营审批;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十二)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审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市市政局牵头负责燃气监管工作,起草燃气安全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对储配站、充装站和加气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充装活动实施安全监察,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拟订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查处燃气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加气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和燃气站点防火制度检查。市交通局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燃气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监局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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