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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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职责部分下放区县环保部门。


2.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职责部分下放区县环保部门。


3.将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责部分下放区县环保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职责。


2.承接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审批职责。


3.承接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


4.承接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四)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负责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规定审批、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电磁辐射、光辐射、恶臭气体、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起草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监督执行国家、省市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提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综合目标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与宣教处。


起草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大气污染控制处。


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贯彻落实大气、噪声、光辐射、恶臭气体以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预警机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组织协调扬尘、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参与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七)水污染控制处。


负责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组织实施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考核;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参与节水型城市建设;负责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涉及影响全市生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参与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承担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九)科技监测处。


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监督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市环境监测站环境质量等检测数据的审核;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


(十)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权限审批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规划环评,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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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