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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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运输、携带、邮寄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审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将联合收割机牌照和证照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照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4.将动物防疫、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职责。


2.承接林区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职责。


3.承接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职责。


4.承接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职责。


5.承接二级扩繁场、种公畜站的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职责,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指导休闲农业发展职责。


3.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4.加强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5.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6.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相关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拟订全市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果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果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改善;研究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工作。


(四)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工作,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全市休闲农业发展;负责全市果业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农机化作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提高农机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六)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管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九)负责全市农业、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林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农业、林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负责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十二)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起草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办法;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三)承担农业、林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林业灾情,组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查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造林绿化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管理和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合理利用;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审核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沙尘暴灾害监测,制定沙尘暴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


(十八)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和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承担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


(二十一)负责审核、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全市农业、林业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十二)管理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林业委员会设16个处(室)和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信访维稳、信息网络、计划生育、接待、外事、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国有资产配置计划、实物登记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有关农业、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农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农业和林业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林系统基本建设及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负责林业资金及市级林业基金管理;指导区县育林基金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农业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林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林业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林业教育工作。


(六)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措施,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负责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承担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种植业适用先进技术和优良新品种的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植物保护和内检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以蔬菜为重点的“菜篮子”产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八)产业发展处。


拟订全市农业、林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林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农业产业规划,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业、林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林业现代化建设;提出扶持全市农业、林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布局和政策建议;协调农业、林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指导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休闲农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规范管理、宣传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一村一品”发展工作。


(九)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指导机械化农业生产、农机化作业质量监督,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十)果业处。


拟订全市果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果业布局结构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拟订果业资源、技术、智力和新产品开发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果业发展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计划的管理与监督;协调与管理全市果业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组织果业科研、技术推广、信息服务、教育培训和宣传促销;负责全市果树树苗、果品生产质量工作。


(十一)扶贫开发处。


编制全市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各项政策;组织识别扶贫对象,对扶贫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备案、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扶贫移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移民搬迁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工作;协调连片特困地区县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扶贫工作;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在西安市定点扶贫的联络工作;负责全市扶贫开发信息宣传和考核工作;承担市扶贫开发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综合开发处。


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村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申报审批、资金筹集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效益分析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回收有偿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检查、验收、统计及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外资项目。


(十三)植树造林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制定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林木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及后续产业项目管理;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信息发布;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指导有关基层森林资源管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林业生物物种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十五)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负责组织全市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建设、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市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办理有关破坏森林资源、湿地、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及市农林委委托的行政案件;指导监督基层单位依法侦破森林刑事、治安案件;负责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林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农艺师1名(副局级),扶贫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森林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政委1名(正处级),副局长1名(副处级)。


五、市畜牧兽医局


(一)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建设和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动物卫生有关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兽医、兽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种畜禽疫病预防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兽医局设3个内设机构。


1.畜牧发展处


拟订全市畜牧业、饲料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发展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执行;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建设,指导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种畜禽场、畜牧业商品基地和其它畜牧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饲料工业行业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草场建设规划的制订和重点项目实施;负责拟订牧草及其品种生产、经营管理;承担秸秆养畜项目实施工作;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牧生产统计工作。


2.兽医医政与药政处


拟订全市兽医、兽药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兽医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负责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兽药事故仲裁。


3.动物防疫处


拟订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政策,依法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拟订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区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5名(含首席兽医师1名)。


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牵头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指导大宗农产品流通销售、农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农业统计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1.监管处


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


2.检测处


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实施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安全状况普查;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区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测工作。


3.标准处


牵头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大宗农产品流通销售、农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工作,实施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标准化相关知识的宣传、业务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农产品展览、展销工作;指导大宗农产品流通销售、农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农业统计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4名。


七、其他事项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责分工。市农林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兽药、畜牧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市食品药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农林委、市食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配合,完善协调配合与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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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