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西部开发办公室、市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交通运输和邮电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权内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职责。
2.取消人才引进落户核准职责。
3.取消投资纳税落户核准职责。
4.取消高校新生落户、外地大学生落户核准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在区、县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将区县申请中央、省、市投资补助的且补助额占总投资不足30%的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4.将外商投资2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5.将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居住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其它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四)承接的职责。
1.承接市级权限内的水、电项目核准职责。
2.承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职责。
3.承接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中,非跨市(区)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职责。
4.承接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中,支线铁路连接的煤炭集运站项目核准职责。
5.承接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核准职责。
6.承接调水项目、专用公路项目核准职责。
7.承接除燃煤项目外热电项目核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融合的职责。
2.加强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职责,协调推进我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3.加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工作职责。
4.加强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职责。
5.加强能源监督管理职责,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起草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适时研究提出经济调控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西部大开发发展战略和政策规划,研究提出我市西部大开发战略纲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中央、省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研究拟订我市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组织开展本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负责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研究工作;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重大内、外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参与下达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和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特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高技术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政策。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的责任。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化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区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负责现代物流业统筹发展,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提出促进商贸领域发展的政策建议;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化肥和蔬菜等仓储设施建设,制定储备方案;提出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牵头推进全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及制度建设。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负责城区人口迁入的相关工作;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综合利用重大问题,推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能源开发利用,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定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能源行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承担电力行政执法监察责任。
(十三)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本市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责任。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信息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处(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编制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特殊类型地区的经济开发计划;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件起草及信息发布;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送审查、备案,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监测分析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政策建议;对区县经济发展计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排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初审转报重大建设项目;参与编制和下达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重点项目管理处(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制定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政府出资项目初步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参与编制和下达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人防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投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经济运行与能源管理办公室。
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拟订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相关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负责城区人口迁入的协调监督工作;研究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政策措施;协调文化、教育、卫计、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十)西部开发处。
研究提出我市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和特色经济发展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拟订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间经济合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承担市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落实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产业目录,筛选、确认和转报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牵头制订开发区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区发展工作。
(十二)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
(十三)服务业推进处。
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评估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承担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负责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参与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协调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负责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承担市综合性国家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基础产业处。
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参与全市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邮政等建设发展,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市铁路工程建设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市利用国外贷款办公室)。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初审转报境外投资项目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
(十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统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市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财金贸易处。
提出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非上市企业(公司)债券的筛选、审报,并监督执行;负责市属范围内创投企业的备案与年审工作;统筹现代物流业发展,拟订物流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商贸发展的政策建议;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化肥和蔬菜等仓储设施建设,拟订储备方案。
(十九)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政府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统一建设管理;负责项目立项方案论证,办理建设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组织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制订项目进度计划并负责实施进度监督;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负责项目投资资金计划申报,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区县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市经济动员办公室)。
拟订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责任,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人口发展规划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卫计委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参与制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关于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市交通局负责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平衡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轨道交通等规划。
(四)关于公路交通规划、投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审批、审核的公路交通项目,需事先征求市交通局意见。市交通局负责提出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关于发展物流业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协调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承担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及城市配送有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物流业治安管理,依法侦办物流领域犯罪和案件。物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物流业发展工作。
六、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物价局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职能转变。
1.取消农作物种子、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非保障性住房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职责;取消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宾馆客房价格、临展(演)门票等价格备案职责。
2.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部分旅游景区、部分物业收费等价格管理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承接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部分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天然气工程工料费、集中供热销售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职责。
4.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市价格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措施;落实省、市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有关要求,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趋势,提供政策建议。
3.承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管理责任。执行并监管国家、省级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组织召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会;负责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引导和监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4.承担价格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指导社会价格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开展价格诚信、明码标价等价格服务工作。
5.制定全市成本监审相关规则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监审;负责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6.指导全市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认定、价格认证工作;负责处理价格矛盾和纠纷。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内设处(室)和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价格举报中心)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起草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价格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舆情处置、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2.价格监测处
负责拟订全市价格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制定价格应急预案,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发布;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价格特邀监督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3.商品价格处
落实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价格政策;拟定全市资源性商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市管范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标准,并实施管理;依法对市场调节价商品实施价格临时干预;负责价格补贴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有关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组织召开重要商品价格调整听证会;负责商品价格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和纠纷。
4.服务价格处
负责拟订交通运输、机动车停放、物业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价格标准并监督执行;拟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经营性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政策,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组织召开重要服务价格调整听证会;负责服务价格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服务价格争议和纠纷。
5.收费管理处
负责拟订教育、医疗、旅游、民政、环保、文化体育等领域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执行行政事业专业服务收费政策;组织召开重要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负责全市收费统计和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涉企乱收费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收费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协调处理收费争议和纠纷。
6.成本监审处
负责对全市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与核算,汇总上报生产成本与收益情况;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调查、测算和审核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水平进行合法性、真实性调查;拟定全市成本监审规则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指导区县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西安市价格举报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价格检查工作方案;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市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对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办理区县价格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价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开展价格服务、价格诚信建设;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价格举报中心)行政编制69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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