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职责。
(二)将异地商会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三)承接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职责。
2.加强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3.加强拟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三)负责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援助外地灾区款物收集、运送及慰问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资助和特困人员、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负责老龄工作;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民政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的草拟;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负责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拟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省民政厅委托,负责对西安地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六)救灾处。
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救灾通信网络建设、救灾信息报告、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
(八)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指导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意见;拟订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在城乡社区开展工作;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培育和管理社区志愿者队伍。
(九)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负责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市属福利企业资格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残疾人康复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涉港、澳和华侨、留学生、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介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婚姻的查处工作;负责涉港、澳、台和华侨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区划地名勘界处。
拟订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市内地名命名的考察、报批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组织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负责管理和统计行政区划和地名资料,编制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优抚安置处。
落实国家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标准,拟订优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和国家机关因公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十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接收安置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工、退休士官服务工作;编制军休人员及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计划;负责部分安置对象的建房工作;协调落实军休人员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置。
(十三)市双拥工作办公室。
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宣传和慰问活动;研究草拟双拥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与地方部门、驻地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收集双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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