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职责。
2.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职责。
3.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职责。
(二)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的部分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有关捐款审批职责。
2.承接外国人在本市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职责。
3.承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职责。
4.承接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贯彻执行和督促实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职责。
2.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在我市务工、经商等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关事宜。
(五)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六)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审核、审批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区县民族宗教工作。
(九)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和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舆情,及时掌握民族宗教动态,协助做好维稳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史志的编纂工作;开展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民族处(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处)。
承办全市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特殊政策措施,为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在我市务工、经商等提供服务和指导;协调联络少数民族地区商会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维护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参与调解民族权益、经济纠纷,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事务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工作。
(四)宗教处。
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事务和民间信仰有关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及时掌握宗教动态,引导宗教依法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人士;审核、审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国(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场所内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负责宗教方面对外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方面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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