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9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文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职责。
2.取消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群众文物保护员证的核发及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博物馆年检备案初审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4.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5.将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6.将县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7.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8.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9.将三级馆藏文物拍摄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10.将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11.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职责。
2.承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职责。
3.承接博物馆一级以下(不含一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许可职责。
4.承接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职责。
5.承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职责。
6.承接外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核职责。
7.承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职责。
8.承接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职责。
9.承接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职责。
10.承接馆藏文物拍摄许可职责。
11.承接博物馆设立的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文物资源普查、调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及保护项目的审核、申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审批、申报全市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组织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管理与建设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开展文物对外交流,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博物馆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法监督和管理文物流通;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认定、定级工作。
(七)负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审核、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养;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负责全市文物相关产业发展项目的协调、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社团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设备采购项目的申报办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网站建设和网络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及文物进出境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文物相关产业发展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编报全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负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行政和事业经费的申报、审核、划拨与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计划、内部审计和会计事务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负责全市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四)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拟订全市文物保护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组织文物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编制及其申报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世界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工程,申报管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组织指导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文物保护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与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和课题研究及其应用推广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博物馆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的审核申报及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馆藏文物和社会其他文物的认定、定级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藏品管理、交流及博物馆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负责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复制生产企业设立的初审申报等工作;负责文物征集和流通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及博物馆对外宣传工作。
(六)督察与安全处。
拟订全市文物系统安全保卫、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相关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文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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