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将土地储备征收、拆迁、整理职责下放城区国土部门。
2.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责下放县政府。
3.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职责下放区县国土部门。
4.将违法用地查处职责下放城区国土部门。
5.将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备案、地质灾害治理职责下放区县国土部门。
6.将资源开采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下放城区国土部门。
(二)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融合。
2.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职责。
3.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调控、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指导全市土地确权、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工作;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上报工作。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规范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管理,负责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址保护区,负责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财务处。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有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规划与科技处。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查;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拟订耕地保护、农用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转用、征收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国有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负责土地调查统计、登记、评等定级和动态监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入股等交易和流转行为中的土地权属实施监督;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分县局土地权属案件调处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和出让土地的合同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基准地价评测、标定地价确认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本市区域内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内采矿权管理和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调处采矿权属纠纷;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参与矿山立项报告审查,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按授权管理矿产督察员;负责审查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地质勘察工作的单位勘察资格,管理地质勘察成果;负责授权内探矿权的审查、注册、转让;调处地质勘察争议、纠纷,收缴有关探矿权费用。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组织认定相关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一)城中村和棚户区土地管理处。
城中村和棚户区土地管理处派驻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工作。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土地收购及出让;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土地登记发证;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执法监察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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