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体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职责。
2.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三)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市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承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六)统筹规划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七)组织开展体育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八)加强运动队思想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接待、电子政务、外事交流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指导运动队的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三)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开展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体育宣传、法制教育、依法行政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协调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
(四)群众体育处。
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体育、社区体育、行业体育、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五)竞技体育处。
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市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重大国内比赛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我市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负责全市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裁判员、运动员的培养、考核、选派及技术等级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市体育教练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运动队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负责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体育经济处。
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等体育市场;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负责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体育统计工作;负责市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体育系统预算管理、计划内投资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审核、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整体规划。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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