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8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射线装置、放射线、同位素工作许可职责。
2.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审批职责。
3.取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职责。
4.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职责。
5.取消学校卫生核准职责。
6.取消儿童计划免疫监督管理核准职责。
7.取消传染病监测管理核准职责。
8.取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职责。
9.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职责。
10.取消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准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部分下放区县政府。
3.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职责部分下放区县政府。
4.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5.将结扎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6.将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7.将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四)承接的职责。
1.承接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2.承接港澳台医师(医疗队伍)来本市短期行医核准职责。
3.承接医疗广告审批职责。
4.承接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职责。
5.承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
2.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计生、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编制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卫生应急预案、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卫生应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送工作。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监督;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负责医疗广告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九)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完善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港澳台医师(医疗团体)在我市短期行医的审批、核准。
(十六)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聘任考核工作。组织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研成果审定、普及和应用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干部保健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委系统人员出国(境)的政审等工作。
(三)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大型医疗装备配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协助管理有关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全市卫生计生经费的管理使用。
(五)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负责区域卫生规划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委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的管理;指导协调委属单位后勤保障、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批。
(六)体制改革处。
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宣传处。
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信息发布。
(八)法制与监督处。
起草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普法宣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按照职类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负责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十)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承担市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医政医管处。
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核;协调、指导、监督医疗纠纷处理。
(十二)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市基层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管理全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负责基层卫生信息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全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避孕节育、病残儿童、计划生育并发症医学鉴定等管理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市级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大医学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全市医学重点学科、优势专科等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负责开展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负责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等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十六)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人口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组织实施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九)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人口发展规划职责分工。市卫计委负责拟定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参与制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相关工作任务。市发改委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发改委、市卫计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责分工。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工作,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市食品药监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会同市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监局及时向市卫计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会同市卫计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卫计委主要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的监督管理。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计委、市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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